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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09-24 13:56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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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关机关、组织和个人对规章送审稿的主要问题有不同意见,召开听

证会的,应当附有听证会记录;(五)有关法律依据;(六)其他有关材料。第二十一条规章送审稿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拟规范事项的现状和主要问题;(二)起草规章的指导思想与宗旨;(三)规定的主要措施及其法律依据;(四)施行的可行性及预期效果;(五)对不同意见的处理情况;(六)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第二十二条规章送审稿一般包括如下内容:(一)制定的目的和依据;(二)适用范围;(三)主管机关或部门;(四)管理原则;(五)具体管理措施和办事程序;(六)民航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七)法律责任;(八)施行日期;(九)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规章送审稿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要求的,法制机构可以要求起草部门在 15 日内补充相关材料。起草部门未按要求补充相关材料或者起草工作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要求的,法制机构可以将规章送审稿退回起草部门。

第四章审查
第二十四条规章送审稿由法制机构负责统一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原则;
(二)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三)是否正确处理了有关机关、组织和个人对规章送审稿的不同意见;
(四)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五)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法制机构可以书面征求有关部门对规章送审稿的意见,也可

以根据需要将规章送审稿发送有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规章送审稿内容涉及重大问题的,法制机构可以召开由有关组织、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
规章送审稿内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存在重大意见分歧,起草部门在起草过程中未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也未举行听证会的,经民航总局批准,法制机构可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审查规章所需经费,按照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法制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对待各种不同意见。
有关单位或者部门对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法制机构应当进行协调,力求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法制机构应当报请民航总局决定。
第二十七条规章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制机构可以予以缓办或退回起草部门:(一)不符合起草规章的基本原则的;
(二)制定规章的条件尚不成熟的;
(三)设定的主要制度缺少实践基础,需要重新调查研究的;
(四)规章内容涉及有关部门,起草部门未与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的;
(五)有关部门对送审稿的内容有较大争议且理由较为充分的;
(六)送审稿所附材料不齐全的;
(七)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
(八)其他不宜报送民航总局局务会议(以下简称局务会)审议的情况。
被缓办或退回的规章送审稿经起草部门修改、符合报审条件的,可按规定程

序重新报送法制机构审查。
第二十八条法制机构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对规章送审稿进行修改,会同起草部门根据审查意见形成规章草案及其说明。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规章拟解决的问题、确定的主要措施以及与有关部门协调的情况等。
规章草案和说明由法制机构负责人签署,会签相关职能部门后,提请局务会审议。

第五章决定、公布和备案
第二十九条规章应当由局务会审议决定。审议规章草案时,法制机构负责人就审查情况进行说明,起草部门负责人对规章草案作起草说明。
第三十条规章草案经局务会审议后,起草部门根据审议中提出的修改意见会同法制机构对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报请民航总局行政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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