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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航空器。
1. 制造厂家和型号;
2. 国籍;
3. 单发或多发。如果是多发,标明发动机数量;
4. 各型航空器所使用的最大起飞重量和最大着陆重量;
B. 合格证。说明对航空器进行审定的国家的名称。
第VI部分 航空人员。列出在中国境内的运行中所使用的航空人员的下列资料:
A. 说明飞行机组成员所持执照的型别和级别。
B. 说明驾驶员是否接受过在中国境内所要飞行的航路上实施运行和进行仪表飞行规则下降所需的导航设施的使用方法的训练。
C. 说明航空人员是否熟悉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对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要求,包括本规则129.7(b)款中所述文件的相应要求。
D. 说明驾驶人员是否具有听、说英语的能力,是否能保证通过机载无线电通信设备与中国的空中交通管制人员正确地通信。
第VII部分 签派和放行人员。
A. 简要说明为了在中国境内实施运行,计划建立的签派或放行机构。
B. 说明签派、放行人员是否熟悉本节第VI部分C款的要求的文件中的规定。
C. 签派、放行人员是否达到正确签派、放行在中国境内运行的航空器所必需的水平。
D. 从事签派、放行的人员是否经过运行规范持有人所在国的合格审定。
第VIII部分。附加材料。 11
A. 提供签发运行规范所需的其他补充资料和数据,以便运行规范的签发。
B. 申请书应以下述语句作为结束语:
本人承诺,在中国境内运行时,遵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129部的规定,遵守运行规范中规定的运行条件和限制。(从事危险品运输时,遵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276部的要求)
本人保证本申请书所包含的内容全部属实。
______(申请人名称)
______(代表申请人填写本申请书的人员签名)
签字日期: 20___年___月___日
关于《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的说明
随着加入WTO和我国民用航空市场的扩大,在我国境内运行的外国航空公司也逐渐增多,成为影响我国境内的飞行安全和地面人员、财物安全的一个重要因素。《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颁布实施,旨在规范外国航空公司在我国境内的运行,保证运行安全。
各国民航当局和航空公司的安全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国际民航组织除了要求各国达到国际民航组织制定的最低安全标准外,还要求航空公司在国外运行时遵守运行所在国家的法规和标准。国际民航组织的北亚办公室为包括中国在内的北亚四个国家草拟了对外国航空公司进行安全审批的建议法规;美国和数个航空大国已经或正在制定对外国航空公司进行安全审定的法规。因此,对外国航空公司进行安全审批和安全监督,已经成为国际上的通行做法。《规则》的出台,填补了中国民用航空规章在管理外国航空公司运行安全方面的空白。
现对《规则》所涉及的主要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规则》建立了对外国航空公司进行运行合格审定的行政许可制度。
《规则》规定,外国航空公司应当通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指定管辖权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实施的运行合格审定,取得民航地区管理局签发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规范》,方可在中国境内实施公共航空运输飞行。对外国航空公司设立行政许可制度,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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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的行政许可设定范围要求,也符合保证外国航空器运行安全的实际需求。《规则》同时规定了运行规范的申请条件和申请的程序、期限等《行政许可法》要求政府在设定行政许可项目时明确的内容。
民航地区管理局颁发的运行规范是外国航空公司在中国境内实施运行的批准文件,该文件详细规定局方批准公司实施的运行的范围、类型和需遵守的限制条件。外国航空公司在中国境内运行时,除遵守适用法规中规定的标准外,还必须严格按照运行规范的批准范围实施运行。
二、关于适用范围
美国的FAR第129部同时适用于飞入美国境内的航空承运人和在美国境外由外国航空公司营运的美国登记的航空器;国际民航组织北亚办公室的建议稿中建议仅适用于飞入本国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为方便管理,我们采纳国际民航组织的意见,将适用范围限于飞入中国、在中国境内起降的外国航空公司。
某些航空公司可以不按照运行规范,而是按照民航总局颁发的特别批准文件飞入中国。美国对于每年飞行次数少于6次的外国航空公司不要求其申请运行规范;国际民航组织建议航空公司能达到同等安全水平并且从事非定期运输时不需要接受审定。现在《规则》中对于不需要申请运行规范的外国航空公司设定了两个条件,一个条件是每年的飞行次数少于10次或出于特殊任务在特定时间段内实施运行(如奥运会、世界博览会期间),另一个条件是达到同等安全。
三、关于审定和监督的具体内容
关于对外国航空公司的管理,我们认同国际民航组织的基本思路,即:保证全球航空安全的基本途径是各国管好自己国家的航空公司,尽量满足公约附件的标准。在此基础上,各国可以对飞入本国的外国航空公司进行监管,但不建议在公约附件要求的基础上增加过多高于附件标准的技术要求;此外,应当尽量简化审定和监督的程序,许可审定以书面审查为主,可以对外国航空公司设在我国境内的机构和设施进行实地检查,在通过上述审查无法确认外国航空公司的安全运行能力时,可以要求外国航空公司接受基地检查和航路检查。日常的监督检查一般不应影响外国公司的日常运行(如不要造成飞机延误)。
对于外国航空公司的审定步骤,我们没有按照对国内航空公司实施审定的5个步骤进行设定,而是大致分为三个阶段:将预先申请和正式申请合并为一个“申请、受理”阶段,文件审查和验证检查合并为“审查”阶段,加上作出许可决定和颁发运行规范的第三阶段。
对于审定的技术标准,《规则》中设定了4项文件依据:本《规则》,附件六,一般运行和空中交通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在从事危险品运输时遵守CCAR第276部。对监督检查设定了5项文件依据,即前述4项和颁发给航空公司的运行规范。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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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