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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如果民航地区管理局发现存在危及安全、需要立即行动的紧急情况,不能按照本条(b)、(c)款规定的程序修改运行规范,则可采取下列措施:
(1)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单方面决定修改运行规范,修改项在运行规范持有人收到该修改通知之日起生效。
(2)在发给运行规范持有人的通知中,应当说明原因,指出存在危及安全、需要立即行动的紧急情况,或者指出修改推迟生效将违背公众利益的情况。
C章 监督检查的一般要求
129.41 [监督检查的实施]
(a)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对运行规范持有人设在中国境内的与航空器运行相关的分支机构和代理人进行检查;运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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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的航空器在中国境内停留时,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登机检查。如果按照前述方法无法确认运行规范持有人的安全运行能力,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和地区管理局可以在必要时对运行规范持有人设在其本国境内的基地实施检查,以及进入运行规范持有人的航空器驾驶舱实施航路检查。运行规范持有人应当配合检查。
(b)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对运行规范持有人的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包括对各种手册和文件的检查;登机检查时,可以对航空器的适航状态、航空器携带的文件资料以及航空人员的证件进行检查。
(c)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实施检查,按照本规则129.7(b)款所述文件中的规定进行。
129.43 [航空器应携带的文件资料]
(a)运行规范持有人飞入中国境内的航空器上至少应当携带下列文件:
(1)航空器的国籍登记证、适航证和无线电电台执照;
(2)运行手册中与机组人员所履行的职责相关的部分。其中与飞行的实施直接相关的部分,应当放置在机组成员值勤时易于取用的位置;
(3)航空器飞行手册或等效资料;
(4)包含航空器维修信息的飞机飞行记录本。
(b)除本条(a)款所述文件外,还应当根据运行的实际情况,在航空器上携带与运行的类型和区域相适应的下列文件:
(1)装载舱单;
(2)飞行计划或包含飞行计划的签派放行单;
(3)航行通告、航空信息服务文件和相应的气象资料;
(4)装运特殊货物(包括危险品)的通知单;
(5)适用于运行区域的航图。
(c)飞行机组成员应当携带适用于该次运行的航空人员执照和体检合格证。
129.45 [飞行记录器数据的保留]
运行规范持有人的航空器发生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负责调查的事故或事故征候后,应当按照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的要求保留飞行记录器所记载的数据。
D章 法律责任
129.61 [概则]
(a)除本条(b)款规定的情形外,本章适用于已通过运行合格审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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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规范持有人和按照本规则129.9条得到偏离批准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
(b)对于处于运行合格审定过程的运行规范申请人,如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终止其运行合格审定进程;情节严重的,并且可以决定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的相应申请。
129.63 [警告和罚款]
(a)运行规范持有人存在下列行为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或三万元以下罚款:
(1)在运行合格审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但已经取得运行规范的;
(2)未经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超越运行规范的批准范围实施运行的;
(3)拒绝民航地区管理局的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拒绝提供其人员证件、手册和其他相关文件的;
(4)违反本规则129.7(b)款所述文件中的规定,被民航地区管理局认定为影响运行安全或已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b)对于运行规范持有人的航空人员和其他直接参与运行的个人,如不按运行规范持有人的运行手册实施运行,导致违反本规则规定,局方可以对其处以警告或1000元以下罚款。
E章 附 则
129.71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的管理]
对于持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民用航空管理当局颁发的航空营运人合格证或等效文件,使用或计划使用飞机或直升机在中国境内从事公共航空运输的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参照本规则对其进行运行合格审定和监督检查。
129.73 [施行]
(a)本规则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b)2005年1月1日前已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飞入中国境内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应当在2007年1月1日之前,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指定管辖权的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领取运行规范,方可在2007年1月1日之后继续实施本规则规定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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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运行规范申请书的内容要求
(a) 总则。申请书必须由申请人或申请人授权的人员填写。申请书填写人员必须熟悉申请书包含的内容,经授权填写的人员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供申请人签发的书面授权书。
(b) 申请书的内容。申请书的内容至少包括:
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129部,特此申请颁发运行规范。
提供申请人的名称和详细邮政地址。
提供、接收申请文件的人员的姓名、所在单位、职务和邮政地址。
与其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实施的运行相关的下列资料:
第I部分 运行类型。说明所计划的运行是在昼间还是在夜间实施,是目视飞行规则还是仪表飞行规则,或上述情况的特定组合。
第II部分 运行计划。说明进入中国境内的飞行航路和在中国境内的飞行航路。
第III部分。
A. 航路。提交一幅适于空中导航使用的航图,在该地图上标明从最后一个境外的起点到中国境内的终点机场之间,飞行航路所经过的确切地理航迹,说明所使用的目的地机场、备用机场和无线电导航设施。这些内容要以易于识别的方式标明。使用不同颜色标注时,可作如下区别:
1. 定期航路:黑色线条。
2. 常规终点机场:绿色圆圈。
3. 备用机场:橙色圆圈。
4. 与计划的运行有关的无线电导航设施的位置,标明所用的设施类型,如ADF、VOR等。
B. 机场。 提供每个常规终点机场和备用机场的下列资料:
1. 机场或着陆区域的名称。
2. 位置。 10
第IV部分 无线电通信设施。列出从最后一个境外的起点开始,申请人将要使用的所有地面无线电通信设施。
第V部分 航空器。提供所使用的航空器的下列信息:
中国航空网 www.aero.cn
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
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