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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DIMS—DIMENSION 货物尺寸(在描述货物尺寸时,必须按长×宽×高×件数的顺序。)
(4) 除应按照标准格式预定吨位外,特种货物的订舱电报,还必须包括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号码,上述信息出现在OSI 拦内。
4.2.4.2 吨位预定申请电报的回复(FFA)
接收到外航站的吨位预定申请电报后,应尽快回复。
1) 吨位预订申请电报给予确认(代码KK)
HRBFFCA
•PEKFCA 180830/MAR/L
FFA
999-12345675 HRBCAN/T12K950/CLOTHING
CA1604/18MAR/HRBPEK/HK
CA1301/19MAR/PEKCAN/KK
REF/PEKFCCA
=
2) 对吨位预订申请电报给予拒绝(UU)
HRBFFCA
•PEKFCCA 180830/MAR/L
FFA
999-12345675 HRBCAN/T12K950/CLOTHING
CA1604/18MAR/PEKCAN/UU
REFPEKFFCA
=
3) 对提出特殊服务要求和提供其它服务信息的吨位预订申请电报的回复
CANFFCA
•PEKEFXO 141820/MAY/L
FFA
999-77777770 CANURC/T20K400/BABYCHICKEN/AVI
CA1322/16MAY/CANPEK/HK
XO9102/16MAY/PEKURC/KK
SSR/TEMP RESRICTION OK
OSI/NEED TO RCV CGO BY 120016MAY
REF/PEKFFXO
=
4.2.5 订舱货物的不正常情况处理
4.2.5.1 订舱货物的拉货
1) 已订妥舱位的货物,必须按指定的航班运输。在航班载运能力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订舱货物相对于未订舱的货物享有优先运输的权利。
2) 如因特殊情况,订舱货物被临时拉下时,拉货航站必须将详细情况,包括拉货的航班号、货运单号码、件数、重量、收货人地址、姓名及续运的航班,用电报或电话通知卸机站。
3) 订舱货物被拉下后,必须尽快通知托运人/代理人,征求托运人/代理人意见,如托运人/代理人同意继续运输,应将被拉下的货物以最早的航班运出。
4) 被拉下的联程货物,应重新订妥全程航班、日期、吨位。
4.2.5.2 托运人/代理人原因造成的订舱货物不正常运输处理
1) 托运人/代理人取消订舱,吨控部门应根据航班的实际情况,安排其它货物装运,尽可能减少吨位浪费。
2) 托运人/代理人预订吨位后,未能按约定时间交运货物,吨控部门应尽快与托运人/代理人取得联系。
3) 货物交运后,由于托运人/代理人原因造成订舱货物无法按指定航班运出,产生的后果由托运人/代理人负责。
4.3 货物禁运
4.3.1 定义
货物禁运是指公司根据民航总局、政府部门或内部的规定,在一段时期内,在某一航线、某一航班或所有航班上对某类货物或全部货物实施的禁止运输。由于货物积压或其它原因造成的货物临时停收或停运不属于禁运范围。
4.3.2 货物禁运通告的发布
货物禁运通告应以书面或电报形式发布,通知各相关承运人及航站。
国际航协货物禁运通告的标准格式如下:
FMB
CA-001
10JUL0001/01SEP0001
COM/ALL LIVE ANIMAILS
RTS/ALL DOMESTIC ROUTS
CRR /ALL AIR CEAFT
JST/HOT DAYS RESTRICTION THEREFORE
AVOIDING AVI FROM DEATH
ATH/08JUL/PEK/LI
FMB:
=
4.3.3 货物禁运的生效时间
生效时间以禁运通告中发布的时间为准。从该通告发布生效之日起,任何相关承运人不得接收该禁运通告所涉及的货物。
4.3.4 货物禁运的取消
取消时间以禁运通告中发布的时间为准。在禁运通告中未发布取消时间的,以取消禁运的通告中发布的时间为准。
4.3.5 公司货物禁运通告的发布与取消
公司货物禁运通告的发布与取消由货运中心负责申请实施或取消货物禁运的航班。并说明禁运的原因与时限,经公司决定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各有关部门及航站。收到禁运通告的各有关航站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承运人和代理人。
4.3.6 外航及机场的货物禁运
公司所属各销售单位收到其它承运人或机场当局、航站发布的货物禁运通告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报货运中心,随附禁运通告。
4.4 航线选择
4.4.1 货物运输路线的选择
选择货物运输路线时,要考虑以下因素:
4.4.1.1 应优先选择公司的直达航班。
4.4.1.2 需中转运输的货物,应优先选择公司全程承运的航线。
4.4.1.3 联程运输的货物,应优先选择公司运输航线较长、结算收益较大的航线。
4.4.1.4 选择中转航班时,应注意选择与公司签有双边、多边运输协议的航空公司或具有合作关系的航空公司经营的航线。
4.4.1.5 中转航站的航班密度、航班机型、衔接时间等。
4.4.1.6 中转航站所在地区的气候、灾情、疫情等条件,可能对货物运输带来不良影响。
4.4.1.7 特种货物的运输路线,除上述因素外,还应符合其它相关规定。
4.4.1.8 整集装器中转的货物,在安排运输航线时,应注意续程航班的机型对集装器类型、重量以及装载的限制。
4.4.1.9 超大超重货物的航线安排,应考虑各航站的装卸能力。
4.5 货物配载
货运部配载岗位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上岗资质,上岗人员必须获得上岗证书;上岗人员应对配载的相关数据进行有效的核实,建立双人复核制度保证配载信息准确无误,同时做好复核记录以备查用。
4.5.1 货物发运顺序
安排货物运输时,应按下列顺序发运:
4.5.1.1 抢险、救灾、急救、外交信袋和政府指定急运的物品;
4.5.1.2 指定航班、日期和按急件收运的货物;
4.5.1.3 邮件;
4.5.1.4 有时限、贵重和零星小件物品;
4.5.1.5 中转联程货物;
4.5.1.6 一般货物按照收运的先后顺序安排发运。
4.5.2 配载注意事项
4.5.2.1 按照航班、机型、货物的尺寸、重量合理搭配,充分利用集装设备和飞机货舱的容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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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出港(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