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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4-21 10:31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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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货物进港
5.1 文件处理
5.1.1 接取业务袋
 监卸员应根据航班进港时间准时接取业务袋,并检查货邮仓单、货运单、邮件运单等运输文件是否齐全、完备。在接取业务袋的同时接回机组交接的货物。
5.1.2 分类
核对货运单、货邮仓单。根据流向将货运单进行分类。
5.1.3 制作货邮卸机检查单。
5.1.4 其它文件的处理
外航站转来的货物不正常运输记录、电报、文件或信函等,应尽快送交查询部门处理。
 
5.2 货物核对
5.2.1 核对内容
 以航班为单位,根据货邮舱单和货物标签,在仓库逐件核对货物的货运单号码、件数、重量、始发站、目的站,检查货物的包装是否完好。
5.2.2 不正常的处理
5.2.2.1 发现货物少收、多收、破损等不正常运输情况,在电脑和货单交付联上注明,拍发电报通知有关航站。对于特种货物的不正常运输,按正常手续及时上报。
5.2.2.2 发现错卸过站货物,如有可能应尽量用原航班续运。否则,安排同一承运人的最早航班运输,并拍发电报通知货物的始发站和卸机站。
5.2.2.3 发现错卸行李,应立即送还行李部门。
 
5.3 货物的分拣与交接
5.3.1 要求
 按货运种类和流向分别入库,入库要求见本手册第12章。
5.3.2 留机场交付货物的交接
 将货物、货运单、货邮卸机检查单及随附的运输文件交进港室(海关监管货物必须有海关关封)。核对无误后,双方在货邮卸机检查单单上签字。
5.3.3 联程货物的交接
 将货物、货运单、海关关封等交出港部门。核对无误后,双方在中转货物交接单上签字。
5.3.4 转市内货运处货物的交接
 按照货物进港的先后顺序将同一航班的货物装在同一辆车上,装完货物后车厢应上锁或加铅封,连同货运单、进港货物市内分流单转市内货运处,核对无误后,双方签字。
特种货物按不同种类特种货物的不同规定办理交接。
 
5.4  货物交付
5.4.1 到货通知
5.4.1.1 货物运至目的站后,除另有约定外,由公司或其代理人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
5.4.1.2 到货通知包括电话通知和书面通知两种形式:
1) 电话通知:应将始发站、件数、重量、到货时间、提货地点、提货日期和提货手续以及其它需要注意的事项通知收货人。通知人应记录下通知时间、被通知人的姓名和本人的姓名,这种形式因方便快捷,采用较多。
2) 书面通知:通知采用寄发提货通知单的形式,通常在电话无法联系到收货人时用书面通知。到货通知要求书写清楚、准确、及时发出。
5.4.1.3 到货通知时限
1) 急件、活体动物、鲜活易腐物品的到货通知,应当在到达后2小时内发出。
2) 普通货物的到货通知,应当在货物到达后24小时内发出。
3) 到货通知发出后满7日无人提取,发催提通知。
4) 第一次发出到货通知满14日无人提取,再发催提通知。同时通知始发站并由其通知托运人征求处理意见。
5) 第一次到货通知发出后满60日仍无人提取,又未接到托运人的处理意见,按无法交付货物处理(处理办法见第10章)。
5.4.2 提货证件
5.4.2.1 收货人为本人的,凭到货通知单或货运单收货人联或副本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货。
5.4.2.2 收货人为单位名称的,收货人须出示单位出具的提货证明信和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5.4.2.3 收货人为军队番号、武警单位的,应出示相应单位的提货证明和收货人的军官证、文职军人证或士兵证等。
5.4.2.4 提取属于危险物品当中的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枪械、弹药时,收货人还须出具单位介绍信以及公安部门出具的准运证明;提取政府限制运输的其它物品时,收货人须出示单位介绍信及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
5.4.2.5 收货人委托他人提货时,凭货运单指定的收货人及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件提货。
5.4.3 货物交付
5.4.3.1 检查提货手续是否完备有效。海关监管货物,须在海关办理放行手续之后办理交付。
5.4.3.2 核收相关费用(到付运费、保管费、地面运费和提货服务费等)。
5.4.3.3 核对货运单号码、始发站、目的站,清点货物的件数。
5.4.3.4 交付时,收货人对货物外包装状态、件数或重量如有异议,应当场查验或复秤,必要时填写货物运输事故签证,由双方盖章或签字。
5.4.3.5 收货人在货运单货物交付联的收货人栏内填写本人的姓名和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以示签收。
5.4.3.6 交付人在货运单上填写本人姓名和交付日期。
5.4.4 分批货物的交付
5.4.4.1 分批货物应当在货物到齐后一次交付给收货人。分批交付货物时,应在货运单上注明本次交付的件数、重量和交付时间,收货人和交付人双方签字证实。货物全部提取后,双方应当在货运单上签字,证实货物已全部提取。
5.4.4.2 交付分批货物的各种记录必须准确、完备,随附货运单备查。
5.4.5 丢失货运单货物的交付
5.4.5.1 向相关承运人索要货运单副本或复印件后,按规定办理货物交付手续。
5.4.5.2 根据收货人提供的货运单副本或复印件按规定办理交付手续。如发现提供的货运单副本或复印件上有更改或疑问的地方,应向始发站核实。
5.4.5.3 交付丢失货运单的货物,要注意核对货物标记和货物标签的各项内容。
5.4.5.4 货物交付后,收货人提供的所有提货文件须与货运单交付联一起装订,留存备查。
 
5.5  货物运输事故记录
5.5.1 一般要求
5.5.1.1 货物运输事故签证是在交付货物时,发现货物损坏、短少、变质、污染、延误或丢失,收货人提出异议,由承运人填写的书面文件,以详细记录货物的真实状态。
5.5.1.2 货物运输事故签证(以下简称事故签证)经承运人和收货人双方签字,作为收货人向承运人提出索赔或诉讼的初步证据。
5.5.1.3 货物运输事故签证一式三份,一份交给收货人,一份交给保险公司,一份随附货运单交付联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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