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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4-16 13:25来源:未知 作者:蓝天飞行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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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审定后,局方制定监督计划,对训练中心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并且为每个训练中心指定一名主任监察员。
二、关于适用范围和与其他规章的关系问题。
从《规则》142.3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到,142部的管理对象是为他人提供训练的飞行训练中心,而这些训练的目的是为了受训者满足航空器运行规章或驾驶员执照管理规章的要求,具体包括:
(1)为了满足中国民用航空规章(CCAR)第121部、第135部的要求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的驾驶员提供的训练;
(2)为了满足CCAR第61部的要求为其他中国的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提供的型别等级训练和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地面理论训练。
对于他人干租训练中心的模拟机实施的训练,由于训练大纲、教员和教材都由受训者自己提供,训练质量亦由受训者自己控制,所以不属于142部的适用范围,而是适用于受训者所适用的规章,如121部或135部。对于按照CCAR第91部或第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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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训练中心审定规则 (民航总局令第 128 号)
部的规定从事执照训练的商业非运输运营人或飞行学校,由于其按照91部或141部完成审定并按照91部或141部的要求控制训练质量,也没有必要再按照本《规则》进行再次审定。
三、关于训练管理手册和训练质量控制系统。
《规则》要求飞行训练中心制定训练管理手册,对训练中心各方面工作的组织实施作出文字性的规定;同时要求飞行训练中心配备独立于其他机构的训练质量控制机构或人员,该机构或人员对训练中心主任负责,监督训练中心对运行规范的贯彻执行情况,对影响训练质量的问题提出纠正意见。提出这些要求的目的是使训练规范化、标准化,让训练中心的各个部门在各个训练环节中遵守统一的标准和程序,保证其提供合格的训练。
四、关于训练大纲和训练课程的问题。
《规则》规定,飞行训练中心使用的训练大纲应当得到局方的批准。训练大纲所包含的课程可以分为核心课程和特殊课程两大部分,其中核心课程是飞行训练中心针对特定机型制定的不针对特定客户的训练课程,如对于A320机型的型别等级飞行训练课程,因为对所有客户都适用,即为核心课程;特殊课程是飞行训练中心根据一个或几个客户的需求制定的仅适用于这些特定客户的训练课程,如某航空公司根据其航路特点要求训练中心制定的ETOPS训练课程。训练中心应当在训练大纲中指明哪些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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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属于核心课程,哪些课程属于特殊课程。飞行训练中心的课程用于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训练时,这些课程应当包含在承运人的训练大纲中,并得到承运人的主任运行监察员的批准。
此外,《规则》按照用途的不同将训练课程分为以下类型:
(1)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提供的针对特定机型的训练,包括初始获得资格的训练(包括初始训练、转机型训练、升级训练和差异训练)和保持资格的训练和检查(包括定期复训、重新获得资格训练和熟练检查);
(2)按照CCAR第61部实施的型别等级训练和检查;
(3)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地面训练;
(4)其他特殊类型的训练,如双发延程、缩小垂直间隔、极地运行和II类/III类进近等。
训练中心必须在其运行规范中得到对相应课程类型的批准,方可从事该课程的训练。
五、关于对境外飞行训练中心进行管理的问题
我国每年有不少飞行员在国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训练中心接受各种类别的训练。除航空公司干租训练中心的训练设备进行训练的情况外,这些训练中心应当接受民航总局的审定并取得运行规范。但是,如果训练中心所在地的民航当局与民航总局签订双边协议,同意用其他方法进行管理,也可以采用协议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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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管理方法。
对于境内的训练中心,局方颁发的合格证和运行规范长期有效,但主任监察员需组织监察人员按照计划对其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但对于国外的训练中心,由于局方难以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我们对其运行规范限定了2年的有效期。所以境外的训练中心长期承接中国航空公司的训练,必须每两年通过一次民航总局的审定。 CCAR—142 — 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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