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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飞行训练中心应当具有独立于其他机构的训练质量控制机构或人员,该机构或人员对训练中心主任负责,监督训练中心对运行规范的贯彻执行情况。在训练中心的日常运行中对教员、教材和教学进行监督检查,对影响训练质量的问题提出修改建议。
142.13 训练管理手册要求
(a)除经局方批准偏离的情况外,飞行训练中心应当制定训练管理手册,供相关的训练管理人员和教学人员使用。
(b)训练管理手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CCAR—142 — 3 —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训练中心审定规则 (民航总局令第 128 号)
(1)包含必需的指令和信息,使有关人员能完成所担负的工作职责;
(2)对于中国境内的飞行训练中心,应当具有中文版本;对于境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飞行训练中心,应当具有中文或英文版本。如果合格证持有人在运行中使用了不熟悉上述文字的人员,则应当为其提供相应文字的手册,并且应当保证这些手册的一致性;
(3)采用易于修订的形式;
(4)在有关的每一页上,具有最后一次修订的日期;
(5)符合适用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该合格证持有人的飞行训练中心合格证与运行规范。
(c)训练管理手册应当至少包含下列内容:
(1)训练中心的总政策;
(2)训练中心的内部机构及职能;
(3)组织实施训练工作的程序和方法;
(4)训练大纲、教材有效性的控制和管理方法,训练质量的控制程序和方法;
(5)教学设施、设备完善性的控制,应急和安全设备的清单及其使用说明;
(6)教员资格有效性的保持方法; CCAR—142 — 4 —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训练中心审定规则 (民航总局令第 128 号)
(7)训练记录的保持方法;
(8)紧急情况下的职责分工和处置程序;
(9)局方要求的其他内容。
142.15 训练中心分支机构
飞行训练中心在国内外设立按本规则运行的分支机构时,应当申请在运行规范中列明分支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训练授权。并满足下列要求:
(a)国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在按照批准的运行规范实施训练时,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设施、设备、人员满足本规则中相应要求;
(2)教员与质量控制人员的业务工作由总部直接进行管理;
(b)对于在国内跨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由分支机构所在地地区管理局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并遵守下列要求:
(1)监察结果不涉及运行规范修改时,该地区管理局可直接处理并通知训练中心总部所在地地区管理局;
(2)监察结果涉及运行规范修改时,该地区管理局应将修改意见通知训练中心总部所在地地区管理局处理。
(c)在境外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分支机构时,分支机构的训练和质量由训练中心总部统一管理和控制,训练中心总部所在地地区管理局对其进行监督检查。 CCAR—142 — 5 —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训练中心审定规则 (民航总局令第 128 号)
142.17 境外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飞行训练中心
(a)符合本规则142.3条规定的境外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飞行训练中心,由民航总局按本规则要求,组织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
(b)对于民航当局之间签订有相应双边协议的境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飞行训练中心,按照双边协议的要求实施管理。
142.19 训练设备的租赁
(a)飞行训练中心可以租用航空器、飞行模拟机、飞行训练器等训练设备在训练中使用。飞行训练中心在训练期间应当对租用的设备具有排他使用权,并且应当向局方递交租用合同的副本。
(b)租用的飞行训练设备应满足本规则142.81、142.83条的要求。
B章 合格审定的程序和要求
142.31 合格证的申请
(a)境外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合格证申请人应当向民航总局提交飞行训练中心合格证的申请书,中国境内的合格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区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飞行训练中心合格证的申请书。
(b)申请飞行训练中心合格证的申请人,其申请书及相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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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训练中心审定规则 (民航总局令第 128 号)
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i)飞行训练中心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ii)申请批准的训练课程;
(iii)申请人的签字。
(2)申请人应递交的相关申请文件包括:
(i)训练管理手册;
(ii)载明训练中心主要管理人员、教员和检查员的简历和资格的文件;
(iii)训练中使用的航空器、飞行训练器、飞行模拟机和其他教学设备的清单。清单中应当注明航空器的类别、级别和型别,飞行训练器、飞行模拟机的鉴定等级,以及这些设备的产权情况;
(iv)使用的各类训练大纲和教材;
(v)按照局方公布的运行规范标准格式填写的运行规范草案;
(vi)对审定活动日程的建议。
(c)申请人可以申请下列一项或多项训练课程的训练:
(1)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提供的针对特定机型的训练,包括:
(i)初始获得资格的训练,包括驾驶员的初始训练、转机型训练、升级训练和差异训练; CCAR—142 — 7 —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训练中心审定规则 (民航总局令第 128 号)
(ii)保持资格的训练和检查,包括定期复训、重新获得资格训练和熟练检查;
(2)按照CCAR第61部实施的型别等级训练和检查;
(3)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地面训练;
(4)其他特殊类型的训练,如双发延程、缩小垂直间隔、极地运行和II类/III类进近等。
142.33 申请的受理与审定
(a)局方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受理。对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申请,局方应当在收到申请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通知即视为在收到申请之日受理。申请人按照局方的通知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局方应当受理申请。
(b)局方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公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c)主任监察员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文件进行审查,对教学管理和教学实施进行检查评估,并写出审定报告。
(d)局方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许可决定。局方组织实施检验、检测和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入前述20个工作日的期限。 CCAR—142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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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规则CCAR-1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