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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4-16 13:25来源:未知 作者:蓝天飞行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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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83 航空器
(a)用于飞行训练的航空器必须具有有效的适航证书;
(b)航空器应当满足持续适航要求;
(c)实际训练中使用的航空器应当与运行规范所批课程中所列的航空器一致。
(d)飞行训练中心供飞行教学使用的航空器,至少具有两个驾驶员座位,而且两个座位上的驾驶员都应能方便地使用其发动机控制装置与飞行控制装置。
142.85 训练中心的设施
(a)合格证申请人或持有人必须确认:
(1)应当具有充足的飞行训练设备和教材,训练设备中至少应包括一台飞行模拟机或鉴定等级为6级(含)以上的飞行训练器,或一架航空器。
(2)教学场所,包括教室、训练准备和讲评室等满足教学需要;
(3)使用的教学场所应具有良好的制冷(供暖)照明和通风设施,保证其符合当地在建筑、卫生和健康方面的标准; CCAR—142 — 20 —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训练中心审定规则 (民航总局令第 128 号)
(4)周边环境不会经常对教学训练带来大的干扰。
(b)在局方实施监督检查时合格证申请人或持有人应在总部和分支机构提供办公场所。
(c)应当具有用于保存训练记录的场所;
(d)应当具有用于保存训练大纲及教材的场所;
(e)具有其它所需设施。
F章 记录保持
142.91 记录保持要求
(a)合格证持有人必须以书面形式为每个受训者保持记录,记录的内容应当包括:
(1)受训者姓名;
(2)培训课程的名称,完成的培训时间以及使用的飞行训练设备;
(3)受训者在每一阶段的表现和教员的签名;
(4)实施训练大纲要求的实践考试的日期与结果,以及实施考试的人员的签名;
(5)训练中心检查员进行的检查科目的名称、检查结果和日期;
(6)检查或考试不合格后追加的训练科目和小时数; CCAR—142 — 21 —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训练中心审定规则 (民航总局令第 128 号)
(7)通过训练后,训练中心颁发的合格证明的影印件。
(b)对按B章得到批准,被委任到特定科目中担任教学任务的每个教员与检查员,训练中心合格证持有人必须为其保持一套记录,以表明其满足了本规则中对其任职资格的要求。该记录应包括:
(1)初始资格和持续资格的审查记录;
(2)所接受的所有培训的名称、内容、完成时间及培训结果或培训合格证明;
(3)训练中心合格证持有人批准其在特定教学内容中担任教员或检查员的批准书。
(c)合格证持有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本条(a)款中要求的记录,在完成训练、考试或检查后,至少保持2年;
(2)教员和检查员在被合格证持有人雇佣期间或解雇后2年之内,必须按(b)款中的要求保持其资格记录;
(3)本条(b)款中所要求的复训和熟练检查记录,必须保存1年以上。
(d)合格证持有人必须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按照局方的要求提供训练记录。
(e)合格证持有人必须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应受训者或受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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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训练中心审定规则 (民航总局令第 128 号)
所在单位的要求,为其提供本人的训练记录影印件。
(f)如合格证持有人仅提供训练设备的干租服务,则只需保存受训人员的设备使用记录。
G章 罚则
142.101 警告和罚款
局方发现合格证持有人存在下列行为之时,可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a) 在合格审定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飞行训练中心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
(b) 未经局方批准,违反其运行规范的规定实施训练的;
(c) 记录保持违反本规则142.91条的要求的;
(d)合格证持有人拒绝接受检查,或者不能按局方要求提供其飞行训练中心合格证、运行规范或任何必需的记录、文件、报告的;
(e)使用未经局方批准的训练大纲或者不按经批准的训练大纲实施训练,或拒绝按照局方要求对训练大纲作出修改的;
(f)未在其主训练地点展示飞行训练中心合格证的;
(g)不按训练设备和航空器的使用要求实施训练的;
(h)在训练实施过程中使用不满足本规则要求的人员实施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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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训练中心审定规则 (民航总局令第 128 号)
学和训练的。
H章 附则
142.111 施行日期
(a)本规则自2005年6月1日施行。
(b)在2005年6月1日前经局方批准的飞行训练中心,应当按本规则规范其训练,并在2006年7月1日前通过合格审定,取得飞行训练中心合格证,否则不得继续按照本规则实施训练。 CCAR—142 — 24 —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训练中心审定规则 (民航总局令第 128 号)
关于《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规则》的说明
飞行训练中心主要承担航空公司飞行员的飞行训练任务,此外还承担其他飞行员的型别等级训练和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理论训练,其训练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民航的飞行安全。《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出台,旨在进一步规范政府对飞行训练中心的管理,提高飞行员的训练质量,保证飞行安全。对《规则》所涉及的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建立飞行训练中心管理中的行政许可制度。
《规则》规定,飞行训练中心必须取得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颁发的飞行训练中心合格证和运行规范,方可为中国的航空公司或飞行员提供训练。对飞行训练中心设立行政许可制度,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行政许可设定范围要求,符合规范飞行员训练管理、提高训练质量、保证航空器运行安全的实际需求。《规则》详细规定了飞行训练中心合格证的申请条件,涉及训练管理手册要求、训练大纲和教材要求、人员和设备要求、记录要求等各个方面。同时《规则》明确了许可的程序、期限等《行政许可法》要求政府在设定行政许可项目时明确的内容。 CCAR—142 — 25 —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训练中心审定规则 (民航总局令第 128 号)
局方颁发的运行规范作为飞行训练中心的合格证的补充文件,比较详细地规定了局方批准训练中心实施的训练的范围、类型和需满足的限制条件。训练中心实施训练时,除符合相应规章的规定外,必须严格按照运行规范的批准范围实施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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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规则CCAR-1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