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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4-01 14:06来源:民航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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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应当现场全程监护动火作业,不得兼作其他工作。动火期间,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动火作业完成后,监护人应当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如遇火情,应当立即组织扑救,并在第一时间内拨打火警电话。
对安全措施不落实的,监护人应当制止动火;异常情况发生时监护人有权停止动火;对动火人不执行“四不动火”又不听劝阻的,可以收回动火许可证,并报告动火作业所在单位。
第三章 受限空间作业
第十六条 受限空间作业包括:在油库(站)所辖场所、机坪范围内的受限空间以及设施设备(油罐、槽车、阀门井、地下贮池、沟道等封闭、半封闭的设施及场所)内进行作业。
受限空间或设施设备必须与其它设施设备有效隔绝,并经清洗、置换。
第十七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许可证审批人员在签发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前,应当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八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当指定作业监护人,并对现场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内容包括作业的安全知识、应急处理方案、救护方法等。
第十九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人员应当充分了解作业内容、地点、时间,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安全措施,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禁止携带除作业器具以外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
第二十条 为保证受限空间内空气流通和人员呼吸需要,可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采用强制通风。进入受限空间内的作业人员每次工作时间不宜过长。进入有残余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设施设备内作业时,应配戴适用的呼吸器、防毒器具等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一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30分钟,应当分析有毒、有害物质浓度、氧含量和易燃易爆物质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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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作业。在作业过程中,至少每2小时测量分析一次。在作业条件发生变化并可能危害作业人员时,必须立即撤出受限空间。如需再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重新评估作业条件,评估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二十二条 在受限空间内动火作业,除执行动火有关规定外,动火人员离开时,不得将焊(割)等器具留在受限空间内。严禁在受限空间内投掷工具及器材。禁止用氧气吹风。
作业人员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和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禁止在有毒或窒息环境中摘下防护面罩。
第二十三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根据具体情况搭设安全梯及架台,并配备救护绳索,保证在紧急情况下能迅速撤离。
第二十四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配备足够的照明工具。照明电源应为安全电压,灯具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在作业空间内使用的工具,应当符合作业场所防火、防爆要求。
第二十五条 作业完成后,经检查、确认无误,作业人员方可封闭受限空间入口。
第二十六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监护人应当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和工艺情况并具备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
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络。作业期间不得离开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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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二 施工、维修安全规定
第一条 改建、扩建、技改、大修等工程施工,必须加强施工安全管理,按照审核批准的施工图纸,编制施工方案,并按照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条 施工前,应当详细查明施工区内的地下管网、电缆和水文地质等情况。
第三条 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必须包括相应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拆除、动火等特殊施工,还应当编制单项安全施工技术方案,并按照规定报批。施工前,必须向施工单位提出安全施工的要求。
第四条 施工现场应当符合安全要求。临时设施以及机具、材料和水、电、气(汽)管网等,应当符合安全、防火要求。
第五条 施工现场内的坑、井、孔洞、陡坡、悬崖、高压电气设备、易燃易爆场所等,必须设置围栏、盖板、危险标志,夜间应当设置信号灯。各种防护设施、安全标志,不得随意移动或拆除。
第六条 施工现场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质,必须设置专用仓库,由专人保管。
第七条 施工现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配置消防器材。
第八条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专门人员,进行安全监督。
第九条 施工单位在罐区内施工,开挖防火堤作业时,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防止发生意外情况时航油外泄。
第十条 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报告航油供应单位,经同意并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一)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二)需要临时停水、停电;
(三)发现不明物体。
第十一条 施工作业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滑坡、塌方或造成邻近建、构筑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变形。
第十二条 各种施工机械以及电机的转动和危险部位,必须装设防护装置,安全装置完好。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工具、线路,应当配备专人维护管理,符合爆炸、火灾等危险场所使用、维护要求。
第十四条 电气设备必须正确接线,保护接零或接地良好。
第十五条 架设的高、低压线路,必须符合电气安全的有关要求。
第十六条 手持电动工具和移动电器用具应绝缘良好,并配有漏电保护装置。
第十七条 对航油供应设施设备维修前,应当制定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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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维修中有特殊作业的,必须执行特殊作业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维修完毕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试运行,安全设施应当恢复正常状态,并应当记录维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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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三 安全检查的类型及内容
第一条 日常安全巡查
日常安全巡查主要包括:班前安全状况及作业准备情况;上下班交接的安全措施及交接班制度执行情况;交接班记录填写及异常情况处理情况;各项规章制度及作业程序的执行情况;航油质量及计量情况;航油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情况等。
第二条 季度安全检查
季度安全检查内容应当包括航油供应安全运行的各个方面,主要包括:各项规章制度及作业程序的执行情况;航油设施、设备运行、维护、检测的情况;航油质量和计量管理的情况,人员安全培训情况;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各种记录情况;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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