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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4-01 14:06来源:民航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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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油车、加(抽)油车的性能、状况应当符合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相关标准的要求。
各种作业车辆在机场控制区内运行,应当符合《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则》的要求以及机场控制区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航油供应单位应当按照《民用航空油料计量管理》的要求,配备与业务量相适应的航油计量、监测设施设备。计量、监测设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检验合格。航油的计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计量交接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航油供应单位应当明确各级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第二十七条 航油供应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民航有关规章,在航油供应场所内和设施上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设备,并在禁火区域设醒目的“禁止烟火”、火警报警电话等标志。消防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检查、维护,保持正常、有效。
在航油供应作业场所,禁止以下活动:
(一)吸烟、携带打火机、火柴等火种,以及未经批准动火作业。
(二)穿带铁钉的鞋和易产生静电的服装,以及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人员进入生产作业区。
(三)未经批准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辆进入。
(四)堵塞、占有消防通道和随意挪用或损坏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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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用汽油等易挥发溶剂擦洗衣物、地面以及违反规定清洗工具及设备。
(六)在爆炸和火灾危险性场所使用非防爆工具进行作业以及敲打、撞击金属容器和设备等作业行为。
(七)在爆炸和火灾危险性场所内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以及手机、照相机等非防爆电子产品。
(八)违反规定携带、存放、处置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蚀等危险品。
第二十八条 航油供应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附录一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特殊作业管理规定》。在禁火区域内进行动火、用火作业,以及进入含有有害气体和蒸汽混合物的受限空间内进行特殊作业,应当按规定报批,经批准后方可按照规定的程序、操作要求进行作业。未经批准的,不得进行作业。
第二十九条 航油供应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准的要求,在航油供应场所内和设施上设置相应的防爆、防静电、防雷击设备和采取其他防范措施,并定期检查、维护,保证其完好、有效。
在航油供应作业场所,禁止以下活动:
(一)航油作业车辆及设备在未采取有效防静电措施的情况下实施作业。
(二)使用塑料、搪瓷等不良导体材质制成的器皿作取样器或作为存放汽油、煤油、柴油等油料的容器。
(三)接收航油时,未按规定的时间进行静置即进行相关作业。
第三十条 航油供应场所内的电器火源控制和消除以及防爆安全装置的使用等,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在航油供应场所进行施工、维修,应当根据本规定附录二的要求,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加强施工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航油供应单位在采用涉及安全运行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时,必须经过充分的论证和评估,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第三十三条 航油供应单位应当制定航油供应场所的安全保卫和出入管理规定,并配置相应的安全保卫人员。
任何人员和车辆进出航油供应场所,应当遵守安全保卫和出入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航油供应单位应当根据安全生产和防止职业性危害等需要,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环境和条件,为员工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采取防护措施。员工上岗时必须穿(佩)戴和使用有效的劳动防护用品,设施设备必须安装防护装置。
劳动防护用品应当符合《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的规定。
严禁人员疲劳作业、工作时间服用含酒精的饮品或影响精神状态的药物。
第三十五条 航油储存运输容器的清洗应当符合《民用航空燃料质量控制和操作程序》和《小型机场民用航空燃料质量控制和操作程序》规定的要求。
清洗油料容器的污水、油罐的积水,应当通过污水处理等净化设施进行处理。未经处理的污水、废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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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直接排放。
污水、废油的排放应当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跑、冒、滴、漏的油品应当及时回收,不得直接冲洗到生产作业单位以外。失效的泡沫液(粉)以及其他含油或有害物质等应当集中处理。
第四章 安全检查
第三十七条 航油供应单位应当根据安全运行的状况,适时组织安全检查。
安全检查一般分为日常安全巡查、季度安全检查、专项安全检查(具体检查内容及要求参照附录三)。
日常安全巡查每天不应少于一次;季度安全检查为每季度一次;专项安全检查次数根据运行安全的实际状况适时组织。
第三十八条 安全检查时,发现违章操作的,应立即予以制止和纠正。
安全检查中发现问题和事故隐患的,航油供应单位应当及时制定整改计划,落实责任人,及时整改。
第三十九条 安全检查应当形成记录并存档。季度、专项安全检查报告应当在检查结束后15日内报所在地民用航空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检查种类及有关情况;
(二)存在的问题;
(三)整改计划;
(四)整改责任人。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四十条 航油供应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航油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航油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纳入机场应急救援预案体系。
第四十一条 航油供应突发事件主要指:
(一)航油质量导致的飞行事故;
(二)火灾、爆炸事故;
(三)溢油污染事故;
(四)加错油;
(五)加油过程中加油管路及接头爆裂;
(六)拉坏航空器及加油车加油接头或刮碰航空器;
(七)人员伤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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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遭遇台风、洪水、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
(九)其他突发事件。
第四十二条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
(一)制定应急预案的目的和适用范围;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相关部门职责和装备;
(三)生产作业单位基本情况。包括:主要航油设施、设备情况;航油的品名及正常储存数量;员工人数和排班情况;占地面积等;
(四)负责参与应急救援的单位负责人名册、联络方式和电话;
(五)应急处置程序、处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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