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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4-01 14:06来源:民航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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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紧急疏散及警戒设置;
(七)社会支援与协助措施等。
第四十三条 航油供应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器材。
航油供应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应急培训。在演练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四十四条 航油供应场所突发紧急事件时,生产作业单位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同时立即向上一级单位、所在地机场管理机构以及民用航空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报告。
第四十五条 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对事件进行分析,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并将有关材料报民用航空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二〇〇九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通用机场航油供应安全运行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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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一 特殊作业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特殊作业是指在油库、航空加油站、航油接卸站等场所内进行的非日常作业。包括: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等。
动火作业,是指在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进行使用明火或产生火花的作业;受限空间作业,是指进入无充足通风、有障碍性入口、可能吸入有害气体的封闭空间的作业。
第二条 特殊作业应当实行作业许可制度,该许可制度为航油供应单位的内部许可制度,由航油供应单位自行制定审批程序和颁发许可证。
特许作业前应办理许可证。含有多种特殊作业时,应同时办理多种作业许可证,安全措施按多项作业中最高标准执行(除动火作业外,其它作业证可合并办理)。
未取得特殊作业许可证的,不得进行特殊作业。
第三条 特殊作业人员、特殊作业许可证签发审批人员、安全监护人员等应当接受培训,具备相应资质。
第四条 进行特殊作业前,应根据爆炸和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需要,进行安全(作业现场危险源)评估,制定作业方案,对相关人员资质进行确认,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
第五条 许可证审批人员在签发特殊作业许可证前,应当与作业人员充分沟通,掌握和了解作业要求、作业内容、安全风险程度以及安全应急措施。
第六条 特殊作业许可证应明确许可性质(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作业时限;作业地点、作业区域;作业人员;安全监护人员;安全防护措施;申请单位;作业单位;审批人员;有效期等。
第七条 特殊作业应设安全监护人。作业前,安全监护人员应根据作业场所的性质和许可证要求,对各项工作内容进行检查确认。
第八条 许可证应设有效期。如特殊作业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必须重新申请许可证。许可证不得涂改、代签、空项。
第九条 消防部门或劳动保护部门对特殊作业有具体规定的,必须执行相关规定。需要报消防部门或劳动保护部门批准的,应当在进行特殊作业前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章 动火作业
第十条 动火作业包括:
(一)各种焊接、切割作业以及爆炸危险场所临时用电作业。
(二)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等明火作业,烧烤、煨管等施工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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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打磨、喷砂、锤击等生产和可能产生火花、火焰和炽热表面的作业。
第十一条 动火级别划分
根据动火危险程度,动火分为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和长期用火四类。遇特殊情况时(恶劣天气、重大活动),动火级别上升一级。
(一)特殊动火:处于运行状态下,带油、带压或带有其它可燃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等重要设施设备和场所,确因生产需要的动火作业。
(二)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及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三)二级动火:除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以外的其它动火。
(四)长期动火:在禁火区内,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如:化验室用的电炉、电热器、酒精、焊工车间、喷漆车间等)。
第十二条 动火审批
动火作业实施单位制定动火作业实施方案(包括安全防范措施和防火应急措施)后,向动火作业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动火作业所在单位对动火作业实施单位上报的方案进行审核后,根据动火级别,分级审批。
第十三条 动火许可证
动火许可证是动火依据,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一张动火许可证只限一处使用。长期动火许可证最长期限为三个月,其它动火许可证使用时限不应超过24小时。超过时限的,必须重新办理。
第十四条 动火要求
(一)动火人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并掌握正确的应急处理方法。
(二)在爆炸危险场所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可燃气体浓度检测,合格后方可实施。
(三)动火作业前要对动火作业现场的移动及固定式消防器材和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各项防范措施落实到位后,方可动火。
(四)严格控制夜间动火。必须动火的,应当采取夜间动火作业的相应措施。
(五)时间持续较长、涉及区域较广的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应由动火作业实施单位制定出详细的安全技术措施,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动火。
(六)五级以上(含五级)大风时,禁止在室外火灾爆炸危险区域实施动火作业。必须进行动火作业的,应采取有效防风措施,方可动火。
(七)汽油的爆炸极限为1-6%(体积浓度),航煤的爆炸极限为1.4-7.5%(体积浓度),动火作业标准为检测的油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使用测爆仪或其它方法)。在动火全过程中,动火监护人应跟踪监测可燃气体浓度。
(八)动火作业结束后,动火作业人员必须进行详细检查,不得留有火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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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下列情况下,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1、未取得动火许可证;
2、动火许可证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
3、动火区域、地点、时间与动火许可证不符;
4、动火现场无监护人。
出现异常或监护人提出不得动火时,应当立即停止动火。离开动火作业现场时要切断电源,不留火种。
第十五条 动火的监护及安全措施的落实
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应当至少由一人担任监护。监护人应当了解动火作业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及环境;具有应付突发事故的经验和能力;掌握消防知识。
动火前,监护人应当确认作业人员的资质、安全措施、相关的工艺措施已经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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