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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4-01 12:48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曝光台 注意防骗 网曝天猫店富美金盛家居专营店坑蒙拐骗欺诈消费者

 3   客   票
3.1   一般规定
3.1.1 客票及行李票简称客票,客票是由承运人或代理人填开的,旅客乘机或交运行李的初步证据。客票是一种有价票证,是旅客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契约,是承运人之间及承运人与代理人之间结算的凭证。客票包括纸制客票与电子客票。
3.1.2 客票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3.1.2.1 承运人名称
3.1.2.2 出票人名称、时间、地点
3.1.2.3 旅客姓名
3.1.2.4 航班始发地点、经停地点和目的地点
3.1.2.5 航班号、舱位等级、日期和离站时间
3.1.2.6 票价和付款方式
3.1.2.7 票号
3.1.2.8 运输说明事项
3.1.3 客票的构成
3.1.3.1 声明联:中英文旅客须知。
3.1.3.2 会计联:用于代理人、BSP结算中心及出票航空公司财务人员之间的结算。
3.1.3.3 出票人联:用于出票单位留存备查,保留壹年。
3.1.3.4 乘机联:用于旅客乘机,然后由值机人员交给承运航空公司财务人员进行财务处理,保留至少两年。
3.1.3.5 旅客联:用于旅客报销。
 注:电子客票无3.1.3.1、3.1.3.2、3.1.3.3、3.1.3.4,报销凭证为电子客票行程单。
3.1.4 客票的分类
3.1.4.1 从来源上分:航空公司本票和中性客票。
3.1.4.2 从乘机联数上分:一联客票、两联客票、四联客票。
3.1.4.3 从书写方式上分:手工客票和机器票。
3.1.4.4 从载体上分:纸质客票、电子客票、硬板票。
3.1.4.5 从时间上分:定期客票、不定期客票。
1) 定期客票是指由航空公司或代理人填开给旅客的列明航班、乘机日期和定妥座位的客票;
2) 不定期客票是由航空公司或代理人填开给旅客的未列明航班、乘机日期和定妥座位的客票。
3.1.4.6 根据航程分为:单程客票、联程客票、来回程客票、缺口程客票。
1) “单程客票”指列明一个航班的点到点的客票;
2) “联程客票”指列明有两个(含)以上航班的客票;
3) “来回程客票”指从出发地至目的地并按原航程返回原出发地的客票。
4) “缺口程客票”指三地之间的往返程客票,即自旅客购票地始发,从另一城市返还原始发地,在始发地或折返地存在一个缺口(或地面运输)的行程。例如:昆明-海口/三亚-昆明。购买此类行程的客票,即为缺口程客票。
3.1.5 客票使用要求
3.1.5.1 旅客未能出示根据承运人规定填开的包含所乘航班的乘机联和其它所有未使用的乘机联和旅客联的有效纸质客票,无权要求乘机。旅客出示残缺纸质客票或非承运人或其销售代理人更改过的纸质客票,也无权要求乘机。持电子客票的旅客,其电子客票只有在“OPEN FOR USE”状态下方可办理乘机手续。
3.1.5.2 客票的乘机联/航段必须按照客票所列明的航程,从始发地点开始顺序使用。除未按顺序使用公布正常票价及4折(含)以上明折明扣散客票价的来回程、联程客票(含来回程各低5%的来回程产品、金鹿卡折中折、未享受额外优惠的联程客票)的乘机联/航段,可以申请办理退票或变更航班日期的手续外,其它各类来回程、联程客票的乘机联/航段必须按照客票所列明的航程,从始发地点开始按顺序使用,未按顺序使用的此类客票运输无效,不予退票。
3.1.5.3 每一乘机联上必须列明舱位等级,并在航班上定妥座位和日期后方可由承运人接受运输。对未定妥座位的乘机联,承运人应按旅客的申请,根据适用的票价和所申请航班的座位可利用情况为旅客预定座位。
3.1.5.4 旅客应在客票有效期内,完成客票上列明的全部航程。
3.1.5.5 旅客使用客票时,应交验有效客票,包括乘机航段的乘机联和全部未使用并保留在客票上的其它乘机联和旅客联,缺少上述任何一联,客票即为无效。旅客在使用电子客票时,应交验乘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经航或其地面服务代理人验证其电子客票状态有效后,方可要求乘机。
3.1.5.6 含有国内航段的国际联程客票,其国内航段的乘机联可直接使用,不需换开成国内客票。
3.1.5.7 旅客在我国境外购买的用国际客票填开的纯国内航空运输客票,如果所有航段的起始地点均在我国境内,这类国际客票使用前需要换开成国内航空公司的国内客票。
3.1.5.8 承运人及其销售代理人不得在我国境外使用国内航空运输客票进行销售。
3.1.5.9 定期客票只适用于客票上列明的乘机日期和航班。
3.1.5.10 客票为记名式,只限客票所列姓名的旅客本人使用,不得转让和涂改,否则客票作废,票款不退。
3.2 客票的有效期及有效期的延长
3.2.1 客票的有效期为
3.2.1.1 正常票价客票的自旅行开始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如果客票全部未使用,则从填开客票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
3.2.1.2 有效期的计算,从旅行开始之日或填开客票之日的次日零时起至有效期满之日的次日零时为止。
 例:2008年2月1日为旅行开始日或填开客票之日,客票有效期从2008年2月2日零时开始至2009年2月2日零时为止。
3.2.1.3 变更后客票的有效期仍以变更前客票的有效期为准。
 例:一旅客持旅行开始日为2008年1月1日的定期客票,因自身原因,将客票由1月1日改为1月10日,变更后客票的有效期仍以变更前客票的有效期为准,即从2008年1月2日零时开始至2009年1月2日零时为止。
3.2.1.4 特种客票的有效期,按照承运人规定的票价限制条件的有效期计算。
3.2.2 客票有效期的延长
3.2.2.1 由于承运人的下列原因之一,造成旅客未能在客票有效期内旅行,其客票有效期将延长到承运人能够按照该客票已付票价的舱位等级提供座位的第一个航班为止。
1) 取消旅客已经定妥座位的航班;
2) 取消航班约定经停地点中含有旅客的出发地点、目的地点或中途分程地点;
3) 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按照航班时刻进行飞行;
4) 造成旅客已定妥座位的航班衔接错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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