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1 交运货物安全控制
16.1.1 货物储运仓库、货物停放场所为航空安全重点管理区。管理区内只允许公司的货运人员或航空安全保卫部门的检查人员进入。
16.1.2 所有进入货物管理区的人员,必须佩带货区通行证件,其它无关人员一律不准进入货物管理区。
16.1.3 货物停放区域须有警卫人员看守,实行昼夜值勤巡逻,防止无关人员进入货物停放区域。
16.1.4 交运货物的人员必须向办理货物承运部门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信,按规定所有货物必须经过安全检查。
16.1.5 货物交运人在交运货物时,必须将所交运的货物名称、性质在运单中详细注明,不得提供与所运货物不一致的名称。
16.1.6 交运货物者不得伪报品名托运或者在货物中夹带危险、易燃、易爆及禁运物品(参见附录1、2、3),一经查出,交予民航公安机关处罚。
16.1.7 货运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和《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对未逐件经过安全检查的货物,必须停放24 小时后方可装机启运,并应在接收货物时注明收运的时间。
16.1.8 货运部门所承运的快件、鲜活货物必须经过X 光机检查,否则不得承运。
16.1.9 货物在存放或运输期间,必须有专人监管,沿途监控,直至装入飞机。
16.2 航空邮件运输安全措施
16.2.1 公司所承运的航空邮件,必须执行《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和《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的规定。邮件必须经过安全检查(包括仪器检查和手工检查),当发现有可疑物品时,安全检查部门应当会同邮政部门开包查验处理。
16.3 货运安全检查
16.3.1 货运安全检查要求
根据《民用航空法》与《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的规定:公司承运的一切航空货物必须经过安全检查或者替代安全检查的其他保安措施,确认其安全后,方可装运。
16.3.1.1 所有货物原则上必须经过X光机的安全检查;
16.3.1.2 对航空运输货物中的急件、鲜活货物、邮件、新闻部门的纸型,或普通货物中的实际内容与所报名称不一致,有疑问的货物,或不能确定是否是带有危险物品性质的货物,或有怀疑的货物必须进行X光机安全检查;
16.3.1.3 对不能进行X光机检查,或虽已进行X光机检查仍不能确定货物性质,或因X光机不能穿透的货物,应进行人工检查或其它技术检查;
1) 对非急件货物,应进行X光机技术检查,但在未具备技术检查条件或因货物体积过大,数量多无法进行X光机技术检查的,应停放储存24小时后再装机启运。
2) 对非急件货物,停放24小时后装机的,在接收时应在运单中注明,并在货物明显处标明收货时间,与已经过X光机安全检查的货物分开存放。
3) 因货物体积过大无法进行X光机技术检查时可进行人工检查。因数量过多时,可进行重点抽查,抽查的数量应不少30%。
16.3.2 拒绝运输的保安要求
16.3.2.1 经过X光机检查的货物,要粘贴安全检查标签或加盖安全检查印章。没有安全检查标签或安全检查印章的货物,视为未经过安全检查而拒绝运输。
16.3.2.2 检查中发现的禁运货物或本公司不予承运的货物,拒绝运输并视情上报相关管理机关。
16.3.2.3 怀疑货物交运人申报货物名称与实际交运的货物不一致时,应当对货物重新进行X光机技术检查,发现货物交运人申报货物名称与实际交运的货物不一致的,公司拒绝运输。
16.4 货物收运保安
货运部门职员(代理人),在办理收运或承运货物过程中,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及海关、卫生检疫、航空货物运输规章,对不符合法律和规章要求的交运货物应该拒绝承运,并有责任向执法部门报告情况。
16.4.1 交运文件审核
16.4.1.1 货运交运人必须在托运申请单中详细注明所交运货物的品名、标号、数量、重量、件数、包装性质、材料、始发地、到达地、收件人、收件人单位或地址等详细情况。托运人还必须注明有无夹带危险品或其它违禁物品,保险种类等。
16.4.1.2 货运部门职员(代理人),在办理货物托运手续时,要认真查验托运人本人的有效身份怔件、安全担保书或其它有效证明。
16.4.2 交运货物查验
16.4.2.1 接收货物时必须认真检查核对托运人所交运的货物是否进行了安检,其重量、包装是否符合规定,件数是否正确。
16.4.2.2 接受货物时必须检查申报货物与实际运输货物一致,否则不得承运。
16.4.2.3 货物必须经承运人员当场检查或抽查,或进行X光机技术检查,确定无安全问题并符合规定后方可办理交运手续。
16.4.2.4 成批量的货物,交运单位应出具安全保证书,并通过我保卫处的安全考察。符合安全条件的企业或单位,货物可以按30%的比例进行抽查,否则货物必须接受100%的安全检查。
16.4.2.5 已铅封的保密性货物,或不宜进行X光机检查的精密仪器和其它贵重物品,交运单位必须出具安全检查证明,经保卫处领导签发,可免于检查办理交运手续。出具安全检查担保证明的单位,必须对交运的货物承担一切安全责任,并在担保证明中注明所承担的责任。
16.4.2.6 货运部门在办理急件、快件货物收运时,必须查验该货物是否经过X光机安全检查;对未安规定进行X光机检查的货物,可不予接收或办理承运手续。
16.5 货物仓储、停放保安
货物及行李分拣区、储运仓库、货物停放场所为航空安全重点管理区。管理区内必须实行进入控制措施和封闭式管理。
16.5.1 进入控制
16.5.1.1 所有进入货物管理区的人员,必须是公司货物管理职员(代理人)、公司保卫监察部门人员或其他经过授权的人员。同时,进入管理区域的人员必须佩带货区通行证件,其它无关人员一律不准进入货物管理区。
16.5.1.2 货物停放区域须有警卫人员看守,实行昼夜值勤巡逻,防止无关人员进入货物停放区域。
16.5.1.3 警卫人员对进出库的货物进行核对清点并签字,对于出入仓库区域的人员及车辆要进行安全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人员交安全保卫机关处罚。
16.5.2 封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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