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台 注意防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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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1.4 邮件中发现有夹带危险物品的,拒绝承运,并交机场公安部门处理。
16.8.1.5 当发现邮件破损或铅封脱落,交回邮政局重新进行检查包装后,再行交运。
16.8.1.6 邮局交付运送免检邮件时,必须向公司提供有关机关出具的书面证明。
16.8.2 快件运输
公司承运快件运输应进行100%的X光机检查,特殊货物无法进行X光机检查的应实行开包检查,开包率不得低于30%。
16.8.3 外交邮件运输
16.8.3.1 外交邮件必须有官方证明及可识别的明显标记,且只限于文件或公务用品。
16.8.3.2 外交信使官方证明文件中必须载明身份和包裹件数。
16.8.3.3 外交邮件不得开拆或扣留,如怀疑有安全隐患的,及时向外事部门报告,由政府通过外交手段解决。
16.9 货物交付保安
16.9.1 交付核对审查
16.9.1.1 办理货物交付时,要认真审查货物提取人的身份证明是否与货物提取单上一致,不一致的不得提取,除非确定是办理交运时的工作失误;
16.9.1.2 代理人提取货物,必须提供和货单上提货人姓名、地点一致的身份证和货主的委托书,同时出具代理人本人身份证,不能提供的不得提取;
16.9.2 交付担保
16.9.2.1 对于货主本人过失,不能提供提货单或本人身份证的,提货时必须有人自愿提供书面担保,担保人条件:
16.9.2.2 符合法定的完全责任人条件的中国公民;
16.9.2.3 具备独立的经济赔偿能力;
16.9.2.4 有稳定的工作岗位和住址;
16.9.2.5 本公司的正式员工
16.9.3 交付工作人员职责
16.9.3.1 货物交付时,工作人员必须照单发货,并核实货物名称,重量、包装和件数,同时审查包装的完好程度;
16.9.3.2 提取货物时,工作人员不得让货物提取人进入库房或协助查找货物。
16.9.3.3 对于货物运输错误或货主提出的其他问题,工作人员应及时反映公司货运部门。查明原因后,按照货运部门相关工序进行。
16.9.4 外交邮件交付特殊要求
16.9.4.1 外交邮件交付必须由使馆工作人员完成。
16.9.4.2 交付必须由双方进行查验后签名确认,机长负责将交接记录带回并交保卫处存档。
16.9.4.3 无人领取或无法交付的不得交付,再行协调联络。
16.10 特殊货物运输
16.10.1 武器运输
16.10.1.1 在国际航空运输中,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授权外,公司不承运武装人员任何武器。
16.10.1.2 除非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授权,本公司不承运武器、弹药的运输,
16.10.2 尸体、骨灰运输
16.10.2.1 人类尸体应作为货物运输。进行包装时应有专人看管。运输时必须经过X光安全检查,以防止夹带危险物品。
16.10.2.2 尸体运输必备文件:
1) 死者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2) 医院证明或法医验尸报告。
3) 殡仪馆证明、卫生检疫证明及防腐证明。
4) 相关出入境证明。(如系国际航班运输)
5) 骨灰可以作为随身行李携带,但必须经过X光安全检查。包装上必须采取一定措施,以免引起其他旅客的不安。
16.11 安全技术检查人员培训
16.11.1 安全技术检查人员培训的一般规定
16.11.1.1 货运部门的安全技术检查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技术检查业务理论,技术设备操作,维修、物品识别等专业的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持证上岗。
16.11.1.2 对安全技术检查人员的培训,要严格按照《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民航机场安检站业务培训大纲》与《民航机场安全检查人员实行岗位培训证书制度的暂行规定》中规定的内容进行培训考核。培训的方案、机构和教员须报经局方认可,安检上岗证由局方颁发。
16.11.1.3 对安全技术检查人员的培训时间、上岗前的培训时间应不少于160小时
16.11.1.4 每月不少于一次技能训练。
16.11.2 安全技术检查人员培训的要点
16.11.2.1 国内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16.11.2.2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手册”和“民用航空安全检查业务教材”。
16.11.2.3 现场检查业务。
16.11.2.4 安全技术检查仪器的使用,探测理论、工作原理、使用方法、机器维护
16.11.2.5 安全技术检查工作程序。
16.11.2.6 违禁物品种类及识别方法。
16.11.2.7 文明服务用语及规范。
16.11.2.8 安全技术检查常用外语。
16.11.2.9 紧急情况处置与演练。
16.11.3 考试及颁发上岗证书的规定
16.11.3.1 经过培训后,由局方出题进行专业理论,实际操作应用考试,并进行综合评定后,对合格者颁发上岗证书。
16.11.4 考核规定
16.11.4.1 对安全技术检查人员应建立定期考核制度,对安全技术检查人员的业务、工作、职责、专业理论进行考核、评定,对不及格者,允许补考一次,仍不及格者,吊销岗位证书。
16.12 对货物运输部门人员的教育
16.12.1 对从事运输货物的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知识业务理论的培训。
16.12.2 对上岗前人员的培训,一般不少于40课时。
16.12.3 培训的业务内容主要是国家法律规章,航空货物运输规定标准,国际运输规定惯例。货物安全管理、运输、转运货物制度工作程序,消防法规,灭火知识,灭火器材使用,公司规定,单位安全管理措施等。
16.12.4 定期组织开展突发事件的演练,应急设备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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