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旅客服务需求单(C类)(反面)
特殊旅客服务需求单(C类)
航空运输作为病患旅客运输最为快捷方便的方式,在旅程的舒适和平稳上有着相当的优越性。但是,病患旅客的身体状况有可能因长时间的航空飞行、海拔高原及客舱环境而恶化。有鉴于此,并非每位病患旅客都适宜乘机旅行。
民航客机在通常状况下是以每小时900公里(560英里/小时)近音速的速度在9,000-12,000米(30,000-40,000英尺)的高空中飞行。在大气压强与地面落差极大的高空环境中,飞机客舱内只能在航行时进行机械增压。航行过程中,飞机客舱内气压维持在等同于1,500-2,100米(5,000-7,000英尺)高度山顶的气压水平。但是,客舱气压在起飞和降落的15-30分钟间起伏极大。
飞机客舱内的气压:当气压降低时,人体内的气体膨胀,在飞行途中,人体内积聚的气体压力无法释放,将挤压旅客身体受伤部位及身体器官,甚至会引起疼痛和/或呼吸困难。
氧气密度:高空中氧气密度逐渐降低,患有呼吸系统、心脏、脑血管疾病以及重度贫血的旅客会因此而导致病情恶化。处于临产期的孕妇及出生不久的婴儿亦会受到不良影响。
鉴于以上原因,有下述1-7项之一的旅客适用此《特殊旅客服务需求单(C类)》,并在订票时须提交《诊断证明书》。此《诊断证明书》将作为航空公司判断病患旅客适航性的依据,并据此决定旅客是否适宜乘机。
1、需要提供飞机上医疗氧气的旅客。
2、飞行途中携带并使用医疗辅助器械以及需要额外治疗服务的旅客。
3、在机上需要担架的旅客。
4、患有严重疾病或身体受伤的旅客。
5、因近期身体状况不稳定、患病、接受过治疗或做过外科手术,从而对自身状况是否适合航空旅行存疑的旅客。
6、怀孕期超过32周在36周以内的孕妇。
7、承运人及其代理怀疑在飞机上需要额外医疗服务的情况下,才能够完成所需航程运输的旅客。
《诊断证明书》在航班离站前48小时内填开,由县、市级或者相当于这一级(如国家二甲级)以上医疗单位医师签字和医疗单位盖章方为有效。《诊断证明书》格式版本不限,可使用版本,但必须包含“适宜乘机”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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