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i)教学时间
(iii)日期;
(iv)每课时间;
(V)累计时间。
(d)本人在飞行中履行的职责:机长、飞行机械员(包括教员、接受训练、监视下履行职责)。
6.5 执照有效期
6.5.1 对于执照
(1)飞行机械员执照有效期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六年。 例如:颁发日期为2019年1月1日颁发,有效期至2025年1月1日
(2)当出现下列情况时,飞行机械员执照持有人应当向地区管理局递交更新申请。
(i)飞行机械员执照有效期即将到期,在执照有效期到期前 3 个月开始;
(ii)当执照技术检查记录页已填满;
(iii)由于局方原因需要更新执照。
(3)依照第 63.19 条(b)款,执照在有效期内因等级发生变化重新颁发时,其有效期自重新颁发之日起计算。
6.5.2 对于认可函
(1)依据第 63.43 条要求,按照下列三项确定认可函有效期,且不超过下列任何一项:
(i) 除该认可函被暂扣或吊销,自签发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24 个日历月;
(ii) 申请人参加运行的航空器租期期满之日(如适用);
(iii) 申请人雇用合同期满之日。
(2)对于持有境外飞行机械员执照持有人,需通过运营人或中国境内航空器制造厂商提交认可函申请,连同运营人或厂家相关报告,获得许可后可以从事航空器调机、新机型训练、 协助建立运行经历等 8 项短期任务。经原执照颁发国民航当局对其飞行机械员真实性确认, 无事故及事故征候、无执照被暂扣或吊销的,可以依据任务性质,经主管监管局批准,可以 办理有效期长达 2 年的认可函。
(3)对于首次依据境外(地区)飞行机械员执照原件办理认可函的,其后因通过了执照确 认,可以将认可函由初次办理日期延长至 2 年。
(4)对于长达 2 年的认可函有效期到期后,该地区管理局不得再次受理其认可函申请。 其他地区管理局也不得受理其申请。如确需再次办理的,需通过地区管理局向民航局递交书 面报告,详细说明情况,以及过去 2 年在中国参加飞行的完整评价报告。
(5)出现下述情况后,认可函失效:
(a)在其所依据的原执照颁发国执照暂扣、吊销等失效时;
(b)在其所依据的原执照或体检合格证失效,或者未随身携带原执照和体检合格证原件;
(c)在其所依据的原执照上所飞航空器相应检查失效;
(d)超出认可函许可的运营人、航空器型别和有效期。
(6)对于经民航局飞行标准司与原执照颁发当局确认执照存在不符合要求的情况,由民航局飞行标准司书面通知地区管理局立即收回飞行机械员执照认可函。局方不再受理该申请 人有关飞行机械员执照或认可函的任何申请。
6.6 飞行机械员执照格式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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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民航局就《民用航空器飞行机械员执照颁发管理程序》征求意见!2019年1月18日前截止(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