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鉴于飞行机械员数量有限,现阶段民航局飞行标准司以及地区管理局飞行职能部门 可采用传统的纸质记录形式保存记录,包括受理单、申请人全部个人申请材料以及执照页, 同时扫描保存一份。
(3)应指定具体人员负责本单位飞行机械员执照档案管理工作。未经允许,任何无关人 员不得接触和查阅档案。
(4)任何人不得涂改、篡改、伪造、变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执照档案。
(5)执照档案不随执照持有人注册单位变化进行移交或流转。
(6)局方管理的飞行机械员执照档案长期保留;
(7)运营人档案保留至需要配备飞行机械员执照的航空器退出运行后至少 6 年。
7 飞行机械员执照申请颁发程序
7.1 飞行机械员执照申请表
运营人执照管理员指导申请人从 httP://pilot.caac.gov.cn 下载飞行机械员执照申请表,并 指导申请人自行填写申请表相关内容。申请人对申请表上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性负 责,并签字。
7.2 申请受理程序
申请人了解 CCAR‐63 部相关规定后,确认符合第 63.31 条资格要求,备齐相关资料,到 所在地区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递交填写完整并签字的飞行机械员执照申请表一式二份, 以及相关材料:
(1)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仅提供复印件,需运营人执照管理员查验原件, 在复印件上加盖带有运营人执照管理部门全称和与原件一致字样的印章上签字,并注明查验日期。
(2)高中或高中以上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3)训练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飞行经历记录原件;
(5)三张正面免冠半身前 12 个月内光面蓝底彩色照片( 小二寸(48mm×33mm),头部 宽度为 21mm~24mm,头部长度为 28mm~33mm);
(6)飞行机械员航空知识考试记录单;
(7)飞行机械员实践考试工作单。
7.3 受理窗口
授权人员根据飞行机械员执照申请受理审查工作单,逐项查看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 否齐全,填写是否符合要求,并于当日或最长不超过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将受 理通知交申请人,并将原件退回申请人,在复印件上签上“与原件完整一致”并签字。如果 不予受理,应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如果申请材料不全,发补正通知书。同时在审查工作单 上填写受理日期并签字。
7.4 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处初审
(1)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处执照监察员和负责人在完成下述实质内容审查后,在申请表 IV 监察员报告相应框打勾、签字,表明同意签发飞行机械员执照,并在工作单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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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民航局就《民用航空器飞行机械员执照颁发管理程序》征求意见!2019年1月18日前截止(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