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局飞行标准司
2018年12月25日
《民用航空器飞行机械员执照颁发管理程序》
1 目的 为确保《民用航空器飞行机械员执照合格审定规则》(CCAR‐63 部第 1 次修订,以下简 称 CCAR‐63 部)的贯彻实施,本管理程序给出了飞行机械员执照颁发的全流程相关标准程序 说明,包括申请、受理、审查、颁发以及申请材料档案归档等。 2 适用范围 (1)依据第 63.7 条(a)款,飞行机械员是指在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或者运行规章确定需要 飞行机械员的航空器上操纵和监视航空器动力装置和各个系统在飞行中工作状态的人员。 (2)民航局飞行标准司和民航各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处以及负责运营人日常监管的监管 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从事民用航空器飞行机械员执照、等级、认可函的申请受理、审 查、批准以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的各级监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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