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民航局发布“《关于修改〈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根据国内民航发展的实际情况,民航局起草了《关于修改〈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中国民用航空局政策法规司(邮编:100710)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TGB@caac.gov.cn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10月6日。
关于修改《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32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23.815条中的民航总局修改为民航局。
二、将第23.905条(d)款修订为:
(d)螺旋桨桨距操纵系统必须满足中国民用航空规章《螺旋桨适航标准》(CCAR-35)中第35.21,35.23,35.42和35.43条的要求。
三、将第23.907条修改为:
第23.907条螺旋桨振动和疲劳
本条不适用于常规设计的固定桨距木质螺旋桨。
(a)在飞机的所有使用包线内,申请人必须确定螺旋桨振动应力或载荷的大小,包括任何应力峰值和共振情况。通过下列方法之一来表明:
(1)在申请批准安装螺旋桨的飞机和发动机上,通过直接试验测量应力或载荷,或直接试验基础上的分析,或
(2)将此螺旋桨与已完成上述测量的安装在相似飞机上的相似螺旋桨进行比较。
(b)申请人必须通过试验、试验基础上的分析或以前的相似设计经验,表明在飞机的整个使用包线内,螺旋桨不会受到颤振的有害影响。
(c)通过采用按CCAR-35部取得的疲劳和结构数据以及符合本条(a)取得的振动数据,申请人必须对螺旋桨进行评估,表明螺旋桨在使用寿命期内能够避免因疲劳引起的失效。就本款而言,螺旋桨包括桨毂、桨叶和桨叶保持部件,以及因疲劳引起的失效对飞机可能造成灾难性影响的任何其它螺旋桨部件。这种评估必须包括:
(1)预期的载荷谱,包括所有合理的可预见的螺旋桨振动和循环载荷模式、确定的应急状态、允许的超转和过扭以及运行中预期的温度和湿度的影响。
(2)飞机和螺旋桨使用与适航限制的影响。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23.1306条:
第23.1306条电子和电气系统的闪电防护
(a)对于其功能失效会妨碍飞机继续安全飞行和着陆的每一电子和电气系统的设计和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当飞机暴露于闪电期间和暴露以后,该功能不受不利影响;
(2)在飞机暴露于闪电环境之后,系统能及时地自动恢复该功能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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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民航局就"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