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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07-18 21:18来源:FAA执照考试 作者: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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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信北京时间昨晚23点至现在,全世界范围内所有人再一次牵挂着马航航班:【马航客机在俄乌边境被击落 残骸遍地】北京时间7月17日晚,马来西亚航空MH17客机在乌克兰境内靠近俄罗斯边境遭到对空导弹炮击坠毁。机上280名乘客和15个机组人员全部遇难。

  截止本稿发布时,目前还未确定到底是哪国或者哪股武装力量使用武力直接攻击马航的这架民航客机,但是毫无疑问,正如本博早些时间提到的“无论出于什么目的,针对民航飞行器的攻击行为将永远不会被人类原谅”。

  同作民航人,我们首先想到的是在现代文明社会,是什么原因促使那些实施暴行的主体这么惨无人道的将自己的武器对准了民航客机?如果攻击行为是客观事实,他们又将面临怎样的惩罚和制裁?甚至是否有某方面存在的漏洞,让这些人或者国家或组织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堂而皇之地挑战者人类文明的极限。以史为鉴,我们知道历史上不乏武力攻击民航客机的惨剧,那么新世纪的人类是否真正从这些惨剧中吸取了教训?

  本文从国际民航基本公约相关条款出发,列举几个典型的“民航客机被击落”的案例,同时将这些惨剧的客观调查情况作简单分析;我们祈祷类似事件永远不再发生。

  国际法中关于“武力攻击民航飞行器”的规定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简称《芝加哥公约》)规定禁止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力,这一规定已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其中包括不得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力,该分条内容为:

  (1)各个缔约国均承认,武力攻击飞行中的民用客机,是每个国家都必须避免的行为。如果不得不对客机实施拦截,那么不得使客机内的乘客以及机组人员有生命的威胁,同时还需确保客机的安全。此项规定不应该被理解为,改变了《联合国宪章》对国家权力和义务的规定。设立本条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飞行中的民用客机的飞行安全。

  (2)各个缔约国均承认,如果入侵的客机不顾规定擅自飞越被入侵国领空或该国有合理的根据认为客机的飞行目的与公约的规定不符合,被入侵国家有权利要求入侵的民用航空器在指定的机场降落。当然,为了避免此类事情的发生,被入侵国也可以给与该航空器另外的指示。为了实现这个目标,本公约内规定的一切合理的措施与手段,或国际法有关规则规定的任何其他方法,缔约国都可以采取。但是,缔约国对于拦截的相关规定必须对国际社会公布。

  (3)本公约第 2 条列出的全部要求所有民用航空器都必须遵守。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各个缔约国家应该将这些规定纳入国内法,以使得拥有该国国籍的航空器、或所有人的主要经营场所在该国的航空器不违反以上法律。各缔约国应加强国内立法,加大惩罚力度,以严惩违反此法律或规章的行为。

  (4)各个缔约国应通过合理的方式防止拥有该国国籍的航空器、或所有人主要经营场所在该国的航空器被滥用,使其用于与公约规定相违背的用途。该规定不导致以上条款之间的相互矛盾。

  不过,禁止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力原则存在两个例外:一是,基于领空主权使用武力。国际社会公认本公约所指因保护领空而使用武力需在非常时刻。同时,需注意的的是,击毁入侵的不会造成实质性威胁的客机是违反国际法的;二是,出于自卫使用武力。

  《联合国宪章》规定允许国家行使自卫权,自卫权是国家的固有权利。自卫权的行使需满足宪章规定的条件,并符合必要性与比例性原则。领空保护和自卫权作为使用武力的例外,不构成国际不法行为,无需承担国际法律责任。不法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力,如:国家工作人员失职误将民用航空器当作国家航空器使用武力、一国故意击落入侵领空的民用航空器等,违反了国际法中的禁止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力等基本原则,构成国际法中的不法行为,使用武力国应承担国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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