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委托维修单位的资质
1.1 国内委托维修单位必须是按CCAR-145部规定获得维修许可证,具备航空公司相应机型的航线维修许可,且维修能力清单中已具有航空公司相应机型维修能力的合格维修单位。
1.2 国外或地区航线全部/部分委托维修单位必须是取得当地民航局颁发的航线维修许可证的合格维修单位,当航空公司将包括飞机放行的全部航线维修工作委托该单位时,该单位还应获得中国民航局的资格认可。
1.3 愿意承担航空公司航线维修工作的维修单位,能够按照航空公司《外站维修管理手册》的要求对航空公司飞机实施航线维修,履行维修协议中对承修人的责任与义务。
2 委托维修单位的职责
2.1 负责按照维修协议中航空公司的委托工作内容和《外站维修管理手册》的要求进行飞机航线维护和放行工作,对所完成的航线维修工作满足经批准的标准承担全部责任。
2.2 负责航空公司配备适航性资料、《外站维修管理手册》和工作单卡等资料文件的完整性和有效性。根据航空公司定期发放的资料目录清单,及时核查并反馈文件资料(包括工作单)的有效性。
2.3 具备航线维修必需的工具设备和消耗性器材。
2.4 妥善保管和使用航空公司配备的专用设备和器材并保证其完好可用。
2.5 负责航空公司授权维修和放行人员的资格保持和管理。
2.6 根据本手册或维修协议的相关规定保存、处理或转交工作单卡。
2.7 负责按本手册要求向航空公司MCC及时填报《运行不正常事件/使用困难报告》。
2.8 负责将航线维修中发现的问题、特殊情况(协议外的维修工作和重大故障、委托维修单位无法解决所需器材等),及时向航空公司MCC报告。
2.9 负责配合航空公司对其航线维修工作所进行的质量审核,落实审核发现问题的纠正措施。
3 对航空公司飞机实施维修和放行的工作标准和准则
3.1 按照航空公司提供的工作单进行航线维修检查并签署;按照航空公司提供的相应飞机、发动机维护手册进行故障和缺陷处理并签署;按照航空公司提供的机型最低设备清单和外形缺损清单放行飞机。
3.2 对航空公司飞机的航线维修工作,应符合CCAR-145部或本国适航当局所规定的维修工作准则。
3.3 根据航空公司的授权,对航空公司飞机进行适航性检查,按照航空公司的放行标准放行飞机。
3.4 根据航空公司《外站维修管理手册》或维修协议中维修记录管理要求和保存期限,妥善保存和处理航线工作单和飞行记录纸等维修记录。
3.5 对航空公司未委托或因技术、能力原因不能排除的故障,应及时联系航空公司机务部MCC。
3.6 对航空公司飞机的航线维修实施质量控制,将航空公司飞机的特殊检查和维护要求纳入本单位工作程序,以保证相关检查和维护要求在对航空公司飞机的航线维修工作中得到落实。
3.7 承担航空公司航线维修的工作人员必须专业配套。同一人如欲承担二个或二个以上专业的维修工作,应经过合格培训机构的相应机型专业的培训,并获得人员所在单位相应专业工作项目的授权。
3.8 所有超出适航性资料标准的维修工作,应报告航空公司机务部,并获得航空公司和局方的批准或认可。
3.9 使用或将使用的器材应具有有效合格证件并处于良好可用状态。
3.10 国外航线维修单位使用的个人工具应具有相应标识及清单,并建立保管制度,以避免工具的非正常失效和遗失,保证维修工作需要的工具设备处于可用状态。工具设备应符合适航性资料和技术文件的要求并处于良好可用状态。其计量工具精度应符合技术文件的要求。
3.11 维修现场存放的航空器部件应当具有明确标识,可用件与不可用件应当隔离存放并且在运输过程中妥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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