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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09-22 14:27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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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机场管理机构向民航地区管理机构申请不停航施工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民航主管部门对该工程初步设计或开工的批复文件一份; (二)工程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工程组织机构编写的施工管理实施方案一份;(三)机场管理机构与工程建设单位、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签订的安全保证责
任书各一份; (四)保证飞行安全和航班正常的安全措施一份。其内容应当包括: 1、施工总平面图及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包括施工区域围界,标志线、标志
灯布置,堆料场位置,大型机具停放位置,施工车辆通行路线,施工人员进出施
工现场道口等; 2、影响飞机滑行、停放的情况和临时采取的措施; 3、影响机场消防、应急救援通道的情况和临时采取的措施; 4、涉及跑道入口内移的,对道面标志、助航灯光临时采取的措施; 5、对临时设置的进入飞行区及其他限制区的出入口的控制措施; 6、对施工中的飘浮物、灰尘的控制措施; 7、对施工噪声及其他污染的控制措施; 8、施工机具影响机场运行标准的情况和控制措施; 9、在经批准的施工期间,对机场飞行程序、起飞着陆最低标准影响和变动
的情况; 10、影响机场导航设施正常工作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五)民航总局关于调整航空器起降架次和航班运行时刻的批复文件。 第十一条 不停航施工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提供资
料,由所在机场的航行情报部门发布航行通告。通告发布7天后方可开始正式施工。航行通告的发布程序应当按照《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工作规则》(CCAR-175TM)办理。
第十二条 因不停航施工需要调整航空器起降架次或航班运行时刻的,由机场管理机构按照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进入飞行区从事施工作业的人员、机具和车辆,必须事先取得塔台管制人员的同意。在航空器起飞或者着陆前1小时,施工单位应当清理恢复现场,填平、夯实沟坑,将施工人员、机具、车辆撤离施工现场,由机场现场指挥部门或场务维护部门检查合格后通知塔台。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机场现场指挥机构建立可靠的通信联系,施工期间应当设人值守。 第十五条 在机场有飞行任务期间,禁止在跑道端之外300米以内、跑道中心线两侧60米以内的区域进行任何施工作业。 第十六条 在跑道端300米以外、跑道中心线两侧60米以外区域施工的,机具、车辆的高度不得穿透障碍物限制面。 第十七条 除特别批准外,在滑行道、机坪道面边线以外施工的,应当与道(坪)边线保持7.5米加上本机场使用最大机型翼展宽度0.5倍的距离。 第十八条 施工期间,未经机场公安消防管理部门检查批准,不得使用明火,不得使用电、气进行焊接和切割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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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民用机场不停航施工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97号公布(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