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不安全事件示意图,以事发单位为航空公司为例)
事发地的地区管理局
协助办理处罚事宜
5.1.2.4处理
组织调查的地区管理局依据现行法律或规章作出处理决定并执行,或委托当事人/事发单位所在地地区管理局执行(委托书及委托程序见附件)。作出处理决定的地区管理局承担相应的执法责任。
处理决定形成后,组织调查的地区管理局应将地区管理局处理的信息和事发单位内部处理的信息填在《民用航空飞行不安全事件最终报告表》内,随《调查报告》一起报送民航总局航安办。
5.2航空地面不安全事件处置程序
5.2.1航空地面事故
5.2.1.1初始报告
航空地面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用电话、电报、传真等向事发所在地及事发单位所属地的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监管办或地区管理局)报告,并于24小时内填写《民用航空地面不安全事件初始报告表》,报送事发地的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机构获悉该信息后,应按报告程序立即向民航总局报告,地区管理局在事发后72小时内向民航总局报送经过审核的《民用航空地面不安全事件初始报告表》。
5.2.1.2调查
由事发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直接或授权监管办调查和处理。
5.2.1.3最终报告
调查工作完成后,组织调查的地区管理局向民航总局提交《调查报告》和《民用航空地面不安全事件最终报告表》。
5.2.2 航空地面不安全事件
5.2.2.1初始报告
航空地面不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用电话、电报、传真等向事发所在地及事发单位所属地的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报告,并于48小时内填写《民用航空地面不安全事件初始报告表》,报送事发地的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机构获悉该信息后,要立即向民航总局报告,并在事发后72小时内将经审核的初始报告表上报民航总局。
5.2.2.2调查
由事发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直接或授权监管办调查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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