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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09-22 12:47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航空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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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简称“监管办”)对所在区域内的航空企事业单位运行进行持续安全监管,根据地区管理局授权,参与地区管理局对一般航空运输事故、通用事故的调查;参与或主持对事故征候及以下不安全事件的调查。
5 处置程序
5.1飞行不安全事件处置程序
5.1.1飞行事故处置程序
按《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CCAR-395部)执行。
5.1.1.1初始信息报告
A.发生飞行事故后,事发指挥区域内的空管部门应立即报告事发地的民航管理机构(监管办和/或地区管理局)和民航总局空管局运控中心,民航总局空管局运控中心立即报告民航总局航安办和局领导。在起飞或目的地机场及其周边发生的飞行事故,空管部门还要立即通知机场当局启动应急救援程序,实施救援。
B.飞行事故的当事机组(如有行为能力),要利用一切可用的通讯手段向所在航空公司、事发地地区管理局或监管办报告事发地的准确位置、人员伤亡情况,以及事发地的地理、气候、环境等情况。
C.飞行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向民航总局和事发地地区管理局报告,并于12小时内填报《民用航空飞行不安全事件初始报告表》,报送事发地地区管理局。事发地地区管理局应使用电话等手段向民航总局报告初始信息,并于事发后24小时内向民航总局提交经过审核的《民用航空飞行不安全事件初始报告表》(电子邮件或传真)。
D.飞行事故发生地的地区管理局要立即协调机场,地方政府、军队等组织救援。
5.1.1.2调查
按《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程序》(MD-AS-2001-001)组织实施。
5.1.1.3续报
事故情况续报由调查组提交。
5.1.1.4 最终报告
由地区管理局(包括监管办)组织事故调查的,应当由地区管理局在事故发生后90天内向民航总局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和《民用航空飞行不安全事件最终报告表》。由民航总局组织事故调查的,应当在事故发生后120天内由民航总局向国务院或者国务院事故调查主管部门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不能按期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应当向接受报告的部门提交书面的情况说明。
5.1.1.5调查的信息发布
特大飞行事故,由国务院调查组或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发布;重大飞行事故及其以下的飞行事故,由民航总局或总局授权的机构发布。
5.1.1.6处理
如果涉及对人员和单位的处罚,按照管理权限和处罚程序进行。处罚不写入调查报告,只填入《民用航空飞行不安全事件最终报告表》的“处理情况”栏。如处罚滞后,可按续报方式,报送调查报告受理单位,由民航总局航安办填入“处理情况”栏,但填写人要注明处罚信息的来源和最后填写人签名及日期。
5.1.2 飞行事故以外的飞行不安全事件处置程序
5.1.2.1初始信息报告程序
发生了无人员伤亡的不安全事件,当事人或事发单位应及时通过电话、电报、传真等向事发地监管办报告;监管办及时向事发地地区管理局(航安办)报告,听取地区管理局指示,及时赶赴现场,获取有利于事件调查的第一手资料,组织人员保护好现场。如果是航空公司发生的不安全事件,当事人或事发单位还应向当地空管部门和所在的分、子公司报告(必要时可由空管部门代为报告);分、子公司应立即向上级公司和所在地地区管理局报告;上级公司应立即向公司所在地地区管理局报告。事发地地区管理局接到报告后,要立即报告民航总局航安办。
空管部门获得航空不安全事件信息后,除按空管系统报告程序逐级上报外,要立即报告当地监管办(无监管办的,要直接向地区管理局航安办或分管安全的局领导报告)。如需要救援的,要立即按照应急救援方案,通知机场当局实施应急救援。
通常,不安全事件应按报告程序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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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民用航空不安全事件的处置程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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