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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4-21 10:54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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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2 航对代理方以下业务不支付代理手续费:
按净价销售的客票。
航授权填开的代理人员工优惠客票。
航授权代理人填开的包机客票。
按适用正常票价10%收费的婴儿客票。
按政府规定享受折扣的政府官员的运输。
不属于航的其它收入。
17.5.3 航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及代理方的销售业绩、工作质量、航空客源、票价等情况的变化,有权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不需经代理方的同意,调整向代理方支付代理手续费的费率,代理方自愿接受航调整后的费率。
17.5.4 航向代理方支付代理手续费的方式为:代理方在做销售日报和送交销售日报的同时,将所代理的客票销售收入总额(不含本条第二款的业务收入)减去退票的原票面金额(但不包括按规定扣除的退票手续费)再扣除本合同规定的应得的代理手续费,余款直接划入航账户。
17.6 退票费的支付
17.6.1 代理方必须按照航销售文件中的使用条件及国际航协公布的运价规则办理退款。代理方只能并且应当办理由其自己填开的标准运输凭证的退款。
17.6.2 代理方所办理的退票必须含有未使用的全部乘机联和旅客联。
17.6.3 对代理方使用航的标准运输凭证办理退票业务,航对代理方按航规定收取的退票费向代理方支付手续费,计算方法:代理方应得退票手续费=代理方使用航票证办理退票业务的实际代收金额×退票手续费费率。
17.6.4 航向代理方支付退票手续费的支付方式与代理手续费支付方式相同。
17.7 财务结算
 代理方应按照国际航协的《中国客运销售代理规则》、《开账与结算计划规则》和国际航协的其它适用规则进行财务结算。
代理方应指定财务结算人员并书面通知航。如果代理方变更或临时替换财务结算人员,必须提前一周书面通知航。
对于航向代理方开出的借项通知单、贷项通知单等销售审核通知单,代理方必须按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的规定及时做出回复,如不回复,视为默认。
17.8 工作差错的责任
17.8.1 因航的原因,使有关规章、运价、通知不能及时传达到代理方指定的接收地点时(包括图文传真、电话号码、电子信箱地址),因此而发生的工作差错由航承担责任。因代理方变更地址、传真号码、电话号码、电子信箱地址等联系方式后,未通知航,致使航的有关规章、运价、通知不能及时送达代理方所造成的工作差错,由代理方承担责任。
17.8.2 因代理方不按规定操作或工作疏忽,所发生的工作差错,由代理方承担全部责任。
17.8.3 对于因代理方差错造成旅客误机、航班延误、旅客投诉和其它后果,以及因此而发生的膳宿费、交通费、联系费、旅客索赔费、罚款等费用,全部由代理方承担。
17.8.4 因工作差错而发生旅客误机、航班延误、旅客投诉、旅客索赔和其它后果时,不论是航还是代理方的责任,双方应本着服务第一、旅客至上的原则,互相合作、共同做好善后工作。航在上述事情发生后,实施处理时,可以全权处理,而不需事先征得代理方的同意。代理方同意在三天内把因差错而产生的全部费用返还至航。
17.9 违约责任
17.9.1 代理方违反本章第17.2.2条规定,应承担航的实际损失。
17.9.2 代理方不真实地使用航的承运人电子标牌或使用标准运输凭证,除应负法律和经济责任外,还应按每张电子客票8000元人民币、手工客票600至5000元人民币,向航交纳违约金。
17.9.3 代理方违反本章17.4.3条规定,航除可立即撤消代理方销售授权外,代理方还应按每张电脑客票8000元人民币、手工客票2000至5000元人民币,向航交纳违约金。
17.9.4 代理方违反本章第17.2.4条规定,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全部责任(包括法律责任),并负责赔偿航的全部经济损失。
17.9.5 代理方应按照航的规定,正确填写航所有标准运输凭证,否则,应就每张客票向航支付违约金100元人民币;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损失。
17.9.6 代理方应及时处理本部门各类“Q”,并负责将航班变更信息及时通知到其所填开客票的旅客。否则,引起旅客投诉或索赔,代理方应承担由此给旅客造成的损失,同时代理方承担违约责任,向航交纳Y舱价格两倍违约金。引起极其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航有权单方解除与代理方签顶的销售代理协议。
17.9.7 代理方应按照航的规定,最迟在出票时应将旅客联系电话(包括夜间电话)输入该旅客订座记录中。否则,代理方应承担由此给旅客造成的损失。
17.9.8 代理方应在出票时必须留下旅客联系电话并提示旅客如有航班变更及时通知客人的责任,因旅客执意不留下电话,须要代理方在订座记录中备注。
17.9.9 代理方应按照航的有关规定办理旅客预定座位。否则,所订座位不予保留,代理方应承担由此给旅客造成的直接损失。
17.9.10 代理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虚占航班座位。否则,代理方除应承担相应的损失外,还应按全票价的50%交纳违约金,如属故意虚占航班座位,按全票价的2倍交纳违约金。(虚占航班座位是指直接或间接造成航班座位未被利用,但不限于以假“RR”、假票号、假旅客姓名等形式预留航班座位,从而给航造成损失的行为。)
17.9.11 代理方只有在订妥座位后,方可填开指定航班和日期的客票。否则,代理方应承担由此给旅客造成的损失;同时,还应就每本客票500—1000元人民币向航支付违约金。
17.9.12 代理方应遵守航的各项规章、规定。否则,应按航的规定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
17.9.13 代理方违反销售代理协议规定,给航的声誉或经济造成损失的,除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外,航有权单方解除与代理方签顶的销售代理协议。
17.9.14 如旅客、付款人向航或代理方提出赔偿要求,则被要求赔偿的一方应通知另一方,互相合作,及时提供资料、文件、记录等。
17.9.15 代理方因业务不熟练、工作差错原因造成旅客无法乘机或出行不便,引起旅客投诉或索赔,由代理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赔偿旅客经济损失。
17.9.16 代理方因违反航业务规定操作造成旅客无法乘机或出行不便,引起旅客投诉或索赔,由代理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赔偿旅客经济损失,同时,航有权单方解除与代理方签顶的销售代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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