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货运航线。 航空公司随时提出的航线申请,由民航局运输司根据运行安全、空防安全、航班正常、廉政监督等具体要求进行初审,经会签运通委员会成员单位后,直接一次性颁发全部国内货运航线经营许可,并公布情况。
2. 地区管理局管辖航线由地区管理局按照本规则,根据运行安全、空防安全、航班正常、廉政监督等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局审批程序。
(三)航线经营许可的注销
符合注销条件的航线经营许可由颁证单位予以注销,并在航班管理系统以及民航局或地区管理局网站上公布。
(四)航班计划备案
民航局运输司进一步推进航线航班管理系统建设及与预先飞行计划系统的自动对接,同时修订航班计划备案程序,逐步实现符合本规则的航班计划通过航线航班管理系统系统自动完成备案程序,减少人工审核环节,提升工作效率。
地区管理局按照航班计划备案程序要求简化本管理局航班计划备案程序,实现航班计划自动备案。
六、经营许可监管
(一)航空公司在经营已获许可的航线时,除因不可抗力影响导致无法正常经营外,应遵守以下要求:
1. 对于政府协调、指定执行的特殊航线及红色旅游航线,航空公司应保障航班稳定运营。
2. 对于已安排航班计划的独飞航线,航空公司在停航前应至少提前 1 个月向社会公告。
(二)航空公司除因不可抗力影响外,出现下列情形且未主动申请终止航线经营许可的,民航局和各管理局应按程序注销其相应航线经营许可,两年内不再受理该航线经营许可申请:
1. 航空公司新获得航线许可后,60 日内未安排正班计划的;
2. 因航空公司自身原因连续两个航季未安排定期航班或连续两个航季航班计划执行率不足 50%的。
(三)航空公司应严格按照本规则,结合实际需求和保障资源情况申请新增航线经营许可,避免虚报申请或在注销航线经营许可后短期内重复申请。
(四)违反上述要求的,将在计算“ 五率” 得分时列入扣分项
(详见附件 6) 。
七、其他规定
(一)航空公司已在运输司或相关地区管理局备案的航班计划,因安全、经营等需要而申请调整航班号、班期或机型的,如航线和每周班次量不发生变化,无需再次申请备案。
(二)各地区管理局应认真落实“放管服”的要求,严格按照本评审规则受理新增航线经营许可和在已经营航线上增加航班量申请。
(三)同一市场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机场时,遵循“同一市场”原则实施宏观调控,可在申请、受理行政许可时注明具体机场,有特殊规定或要求的除外。
(四)某一城市新建机场投运后,原机场转场平移至新机场的航线,经营许可继续有效。
(五)为维护正班计划执行的严肃性和规范性,保障运输生产安全,新航季航班计划确定之日起至新航季首日,原则上不受理航空公司航班计划申请,因安全保障、地方政府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六)民航局或各地区管理局因飞行安全、航班正常、旅客服务、节能降碳等原因限制某机场或某航空公司增加航线航班的,应在作出限制决定起 5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报民航局运输司及相关管理局,并录入航线航班管理系统。
(七)对于执行国家战略、落实民航重点任务、推广通程航班业务、实施区域一体化运行等特殊情况,可对相关航空公司航班计划执行率、“五率” 、通航点等指标及经营许可监管政策实施差异化应用。
(八)本规则自颁布之后的新航季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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