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日,财政部、民航局发布关于修订民航中小机场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通知指出,为进一步完善民航中小机场补贴政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民航机场持续协调发展,根据《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2〕17号)及有关规定对原《民航中小机场补贴管理暂行办法》(民航发〔2012〕11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行修订。
附件:
民航中小机场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民航普遍服务,保障民航机场正常运营和持续协调发展,根据民航发展基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航中小机场补贴是指中央财政从民航发展基金中安排的,对中小型民用机场作为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提供普遍服务给予的补贴资金。
国家鼓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地区民航机场运营给予支持。
第三条民航中小机场补贴范围为年旅客吞吐量在200万人次及以下的民用机场(以下简称机场)。
旅客吞吐量是指一个补贴期内完成的旅客吞吐量。
本办法所称民用机场是指西藏自治区内民用机场以外的民用运输机场、军民合用机场和保障短途运输的通用机场。
本办法所称通用机场是指为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等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飞行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民用机场。
第四条实施期限与民航发展基金征收期限一致。
第五条民航中小机场补贴资金安排应当遵循保障安全、普遍服务、均衡发展、鼓励生产、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六条民航局负责审核机场相关材料和数据,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审核机场提出的绩效目标,并提出资金需求测算方案。
财政部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会同民航局审核确定有关机场资金预算金额,明确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第七条民航中小机场补贴分为固定补贴和变动补贴。固定补贴根据机场所属类别的固定补贴标准确定。变动补贴根据机场所属类别的变动补贴标准和年旅客吞吐量计算确定。
第八条根据所在地区和旅客吞吐量,机场分为18类。
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为三类地区:
(一)第一类地区包括北京、天津、上海、浙江、江苏、山东、福建、广东、辽宁。
(二)第二类地区包括河北、山西、河南、湖北、湖南、安徽、江西、吉林、黑龙江、海南。
(三)第三类地区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云南、贵州、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根据年旅客吞吐量,将生产规模分为六个档次:
(一)第一档为年旅客吞吐量150-200万人次(含)的机场。
(二)第二档为年旅客吞吐量100-150万人次(含)的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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