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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18 19:52来源:航空维修与工程 作者:中国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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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军队的持续改革。 美军于1988、1991、1993、1995年和 2005 年, 对其全球军事基地进行了5轮关停整合行动,为美军的历次军事转型和战略调整奠定了坚实基础,同时也对美军装备维修保障产生了影响。如位于麦克莱伦空军基地的萨克拉门托空军后勤中心曾确定为F-22飞机的后方级保障机构,保障计划设定为 750 架的机群规模。但在美国国防部决定关闭麦克莱伦空军基地后,美国空军选择了合同商来保障。
4)维修保障理论的创新。美军不断创新其装备维修保障理论,2000年3 月美国国防采办大学在1998年《国防授权法案》基础上发布了《基于性能的保障——项目经理的产品保障指南》,提出:基于性能的保障策略(PBL 策略)是国防部首选的产品保障策略;要求将装备系统保障任务委托给一个或多个产品保障主承包商,负责实现武器装备特定的性能指标。
5 未来趋势
为适应未来军队作战需要,美军装备维修保障机制也随着整个军队转型不断 推进,实现从规模性保障体系向高度敏捷、精准、可靠的保障体系转变。 
1)进一步提升基地级维修能力。2007年3月美国国防部修订的DOD4151.18H《基地级维修能力和使用测量手册》规定:基地级维修是美国国防部 (DOD)维修系统的最高级别,是对军队“核心能力”保持的重要保证。一些美国专家认为要加强军队单位修理能力, 为作战提供更有力的保障。如兰德公司专家迈克尔·博依托在《美国空军的合同商保障》中认为:“无论是合同商还是成建制部队的后方级修理机构,我们都没有发现哪一家具有明显的内在优势或劣势。但军队有一批技术精湛的人员履行后方级维修工作。如在美国空军飞行中队调防、转场时,使用部队级(基层级)军事维修人员可具备一定的优势。转场到条件艰苦或危险的环境是军事工作类型的一部分,而吸引合同商从事转场保障可能需要成本很高的激励措施。”
2)合同商保障力量进一步增强。美军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运用利益驱动引导合同商参与装备维修保障。比如采用向合同商提供经济补偿、减免税费以及提供额外业务等方法,保障合同商相应利益。1996年,在“联合努力”行动中,美军在匈牙利境内建立一个大型后勤基地,由布朗- 鲁特服务公司承包。按照匈牙利政府规定,合同商应缴纳增值税1800多万美元。为了减少合同商的损失,最后由美国政府为合同商交付了全部税款。
3)促进融合性保障。在“基于性能保障”基础上,美国国防科学委员会提出了“利用外部人力资源”理论,认为充分利用民间资源和社会力量,不仅可以优化资源配置,为军队节省大量人力、物力和经费,并提高保障效率。如海湾战争期 间,共有数百家合同商的9200名人员为美军提供价值达2846亿美元的各种保障。在伊拉克战争中,美军49%的装备保障任务由合同商提供。 
4)推进预测性维修方式。美国空军建立了F-35飞机的“预测与状态管理”系统,其采用了多传感器数据融合、基于模型的故障征兆检测与分析、剩余寿命预 测、装备状态实时监测等多种先进技术。据估计采用这些系统后,装备的维修人力将减少20%~40%,保障规模缩小50%,出动架次率提高25%,使用与保障费用减少50% 以上。美国陆军在M1A2SEP 主战坦克(艾布拉姆斯)、M3 战车(布莱德利)等装备上应用第三代便携式维修辅助设备(一种在维修点上使用的移动计算机设备),不仅能在显示器上显示查找、 诊断、隔离、排故整个维修过程,还能自动申请所需备件,并根据获得装备状态数据指定维修计划,实现故障诊断、故障隔离、备件申请和维修规划的有机结合。因此,未来预测性维修的推进必将对装备保障机制产生较大的影响。
6 启示与借鉴
美军通过多年的战争和训练实践, 不断推进装备维修保障理论的创新,形成适应现代战争条件的装备维修保障模式, 其理论和方式对我国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1)提升军队单位保障能力。武器装备保障是一个特殊的行业,要应对特殊 环境任务,需要一支装备维修保障力量。因此,在军民融合式保障机制下,按照核心保障能力理念,优化提升现有军队单位保障能力,与装备生产单位共同构成多层次的保障能力体系,并实现一定的能力冗余度,满足任何条件下装备维修保障需求,确保“招之能修,修之能战,战之能赢”。
2)建立军民融合式保障体系。随着高新武器装备的大量列装,要加强军地 双方合作,从合同管理、技术支援、器材设备保障、技术资料编配、人员培训上加强部队维修机构、地方承制单位的合作, 在实践中大胆突破、大胆创新,实现军民一体化保障。美国国防部几乎所有武器装备保障力量都由军方建制机构和承包商保障力量组合而成的,我国也必须基于性能的保障策略(PBL 策略)建立军民融合式保障体系,提升保障能力。 
3)完善装备维修保障的法规制度。美军的一个重要做法是,全面综合应用法律约束和制度规范等多种手段,构建军民 一体化装备维修保障机制。参照美军经验,我国应构建起3个层级的法规制度体系:第一层级是政策法律,通过修订《国防法》 《动员法》等,确立各主体在军队装备维修保障中的关系、职责等,规范维修保障 建设原则问题,并制定专门的法律规范;第二层级是完善《装备条例》《装备维修 工作条例》等现行法规,规范装备维修保障的有关资质认证、合同管理、过程监控、 综合评估等内容;第三层级是修改完善各类规范,细化、量化装备维修保障的任务分配、检验验收、经费计算等。
4)改进装备维修保障管理机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合同制 维修的管理机制,明确各种维修机构的责、 权、利关系,按照一定的比例拨出专门的维修经费,采用竞标的方式获得维修保障合同,在充分发挥各承制单位的技术优势, 提升雷达电子、光学、机械等专业的武器装备维修生产线,承担装备返厂修理任务, 既减少军方预算超支的风险,又能促进地方工业部门从设计阶段开始,充分考虑综合保障设计,提高武器装备可靠性、维修性和保障性水平,自觉落实武器系统的标准化要求,科学合理地做好保障规划,从而在提高装备设计水平的同时获得一定的维修保障效益,取得双赢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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