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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17 11:16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中国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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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起飞前45分钟停止办理登机手续,而梁先生在起飞前40分钟才赶到柜台,被拒绝办理相关手续后,梁先生以知情权受到损害为由,将四川航空有限公司起诉到了成都铁路运输法院并索赔。近日,成都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018年7月6日梁先生通过携程旅行平台购买了7月13日7:40由成都飞往上海的四川航空机票,票价为1100元(含燃油附加费50元)。7月13日当梁先生抵达成都双流机场打印登机牌时,工作人员告知已经7:00整,打印登记牌系统已关闭,飞机起飞前45分钟不能打印登机牌,无法登机,梁先生可以选择改签或退票。后梁先生决定退票,携程网退还了原告684元,扣除了手续费等416元。梁先生认为整个过程航空公司未告知其飞机起飞前45分钟会停止办理登机手续,直到原告抵达柜台时才口头告知。梁先生以侵犯其知情权为由,将四川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到成都铁路运输法院,请求判令四川航空公司给付原告惩罚性经济赔偿等费用9500元,并退还其被扣除的416元手续费,共计9916元,并要求整改飞机起飞前45分钟停止办理登记手续的规定。

航空公司辩称,提前45分钟停止办理登机手续,是机场的管理规定,非四川航空公司的规定,被告主体不适格。根据网上的购票流程,梁先生在提交购票订单前,需点击确认“已阅读《机票预订须知》”等相应条款,而携程网的《机票预订须知》第6条明确告知“国内航班一般提前1-2小时到达机场办理登机手续,航班起飞前45分钟停止办理”的相应规定。四川航空公司官网《购票及履行须知》上也有“请旅客尽早到达机场,并至少提前1小时办理完毕乘机手续,以免误机”的提示。携程网出票的短信上也有“提前2小时到机场”的提示。因此航空公司和携程网已尽了通知义务,梁先生未按通知要求提前45分钟到达值机柜台办理登机手续造成误机,责任应该由其自己承担,请求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庭审中,梁先生对航空公司出示的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但他认为购票时携程网的《机票预订须知》不是必看内容,只要在确认“已阅读”处打勾即可完成订单,携程网的提示不明显。他承认在订票成功后收到过携程网发的提示短信,但提示的是“提前2个小时到机场”,没有提示45分钟办理值机。

法院审理后认为,梁先生通过网络向四川航空公司预订机票,双方缔结了航空运输合同,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据《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双方均应履行各自义务。被告作为承运人,在原告订票成功后、航班起飞前,已通过携程网向原告发出过“提前2小时到机场值机”的通知短信,已经履行了合同的附随义务。提前45分钟停止办理登机手续是成都双流机场从公共利益出发,为了保证必要的安检时间,保障公共秩序和航空安全而作出的管理规定,作为受管理方的航空公司和所有旅客都必须遵守。被告在原告晚于45分钟到达的情况下未给原告办理登记手续并无不当。原告在收到携程网短信通知后,未按该通知“提前2个小时到机场”的要求到机场值机,也未能及时通过航空公司和携程网官网、客服电话等便捷途径对停止办理登机手续的时间进行确认,从而造成延误登机的后果,责任应由其自己承担。据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书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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