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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7 23:28来源:中国民航网 作者:中国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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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5日,珠海机场警方接到一起谎报警情。由于夫妻吵架,丈夫赌气买机票离家赴北京,失去理智的妻子为阻止丈夫,居然致电110,声称丈夫携带炸弹上飞机。为此,已经完成上客、准备起飞的航班被暂停起飞,警方和机场出动150多名工作人员仔细重新安检,确定没有炸弹后,方才继续执飞航班。为了这名女子荒唐的“诈弹”报警,民航和公安部门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同机旅客被耽误3个多小时。目前,这名谎报“诈弹”的女子已被刑事拘留。

事情虽已过去,但如果我们留心近年来的各类新闻,不难发现

“诈弹”事件屡见不鲜,其中相当一部分发生在民航行业。

“诈弹”事件的一大特点,就是除了事先有预谋的案件外,不乏有人如上述那名女子一样,在瞬间失去理智后谎报警情。因此,从法律层面打击“诈弹”,不仅要有刑事处罚的威慑,让人不敢越过雷池,也必须客观认识到,确实有极个别人在情绪失控、失去理智的情况下,会丧失对法律的敬畏,宁可被处罚也要谎报警情。所以,打击“诈弹”须刑事处罚与民事赔偿双管齐下。除了刑事处罚的威慑外,也要让那些因为“诈弹”受损的自然人、法人和公共利益,能通过民事索赔得到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1条就开宗明义地规定:“为了维护国家的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权利,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和有秩序地进行,保护民用航空活动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其目的就是利用法律的力量,确保民航安全,各方权益有保障。在珠海机场发生“诈弹”事件时,机场警方、机场保障部门和承运的航空公司宁可承受损失,也一定要暂停执飞航班,动用大批人力、物力,予以彻底检查。与此同时,在《民用航空法》第1条,与“安全”同样被强调的是“有秩序”。为避免民航运行秩序被扰乱,《民用航空法》还特别针对“诈弹”等谎报行为,在第196条规定,“故意传递虚假情报,扰乱正常飞行秩序,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8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不仅如此,在我国的整个法律体系中,法治建设也为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提供了有力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此次珠海机场的“诈弹”事件中,依照《刑事诉讼法》,检方也可以在对这名女子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即便检察院最终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机场和承运的航空公司因为“诈弹”而耗费大量资源,承担损失,同样有权起诉谎报警情者,依法索赔。这在我国民航业已有先例。2015年初,昆明铁路运输法院就判决一名谎报有炸弹的男子,向昆明航空赔偿其“诈弹”造成的损失。我们希望,越来越多的机场、航空公司能理直气壮地站出来,向谎报者索赔。

值得一提的是,除了机场和航空公司之外,当天乘坐该航班的旅客同样也是“诈弹”的受害者。如果旅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谎报者予以赔偿,盼望航空公司、机场和机场警方能为旅客收集证据提供便利。这既是支持旅客维权,更是用实际行动动员更广大的力量,投入到依法保障民航运行秩序的行列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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