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乌鲁木齐国际机场高杆灯光源更换改造项目 已由 新疆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新疆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资金来自 企业自筹资金 ,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招标人为 新疆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该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乌鲁木齐国际机场高杆灯光源更换改造项目
2.2招标编号:0748-1740CA5067DJ/01
2.3招标范围:
2.3.1现场拆除原63基高杆灯灯具及附属电气设施,并做好灯具的储运工作。
2.3.2按照技术要求自行设计光源配置方案,并完成安装、试验、调试及投运工作。
2.3.3现场完成新装设备及元器件的交接试验。
2.3.4竣工后由中标人提供每基高杆灯现场照度检测报告,灯具节能检测报告(同类型高杆灯只提供一份节能检测报告)。
2.4交货地点:乌鲁木齐机场中心变电站院内
2.5交货期: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八个月内完成全部设备的材料采购、制作、供货、安装、调试,并交付招标人正常运行使用。
2.6质量要求:达到国家质量验收合格标准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必须为具备本项目履约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注册并具有有效独立法人资格的LED照明灯具制造商或LED照明灯具代理商;投标人如为代理商须具有拟供LED照明灯具(投光灯或泛光灯)制造商针对本项目出具的唯一专项产品代理授权书(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只能有一家投标人参加投标)。
3.2拟供货物制造商须具有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且在有效期内。
3.3拟供货物须具有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机构颁发的带有CNAS标示的灯具检测报告或检验报告或由检测机构颁发的CQC标志认证试验报告或检验报告。
3.4拟供货物制造商近三年(2014年10月1日至今)须具在国内机场销售LED节能照明灯具业绩,且单项合同总金额不少于40万元人民币。
3.5投标人财务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破产或其他关、停、并、转状态。
3.6在同行业中有较好信誉,近三年(2014年10月1日至今)未因安全、质量等问题受到政府主管部门的处罚,无不良记录,并在资金、人员、设备、技术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3.7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以及其他形式有资产关联关系的投标人,都不得在本项目中同时投标。
3.8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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