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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04-20 09:10来源:中国航空网 作者:航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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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1号)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已于2016年3月11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7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

2016年3月17日

  A章 总则

  第65.1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则。

  第65.3条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和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资格证书的申请、颁发和管理。

  本规则所称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是指对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人实施执照课程训练的机构。

  第65.9条管理职责

  (a)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考试合格的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人统一颁发飞行签派员执照。

  (b)民航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负责组织、指导飞行签派员执照和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资格的审定工作,制定飞行签派员执照考试标准,发放飞行签派员执照。

  (c)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受理本地区飞行签派员执照和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资格的申请,审查申请材料,组织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人考试,颁发飞行签派员临时执照,负责本地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的合格审定,颁发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资格证书,监督检查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的训练课程和训练质量。

  B章 飞行签派员执照的申请、考试与颁发

  第65.11条取得执照的资格要求

  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人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年满21周岁,身体健康;

  (2)具有大学专科(含)以上学历;

  (3)能够读、说、写并且理解汉语;

  (4)通过本规则第65.13条规定的理论考试;

  (5)满足本规则第65.15条规定的经历和训练要求;

  (6)通过本规则第65.17条规定的实践考试;

  (7)根据本规则第65.49条(b)款规定颁发的书面毕业证明的颁发日期距申请之日不超过24个日历月。如若逾期,申请人需重新参加200学时的课程训练。

  第65.13条理论考试要求

  (a)参加飞行签派员执照理论考试的申请人应当在获得本规则第65.49条(b)款规定的有效书面毕业证明之后完成理论考试。理论考试成绩有效期为24个日历月。

  (b)理论考试应当包含以下航空知识内容:

  (1)与航线运输驾驶员权力、限制和飞行运行相关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中适用的规定;

  (2)气象,包括锋的知识和影响、锋的特性、云的形成、结冰和高空资料;

  (3)气象和航行通告资料的收集、分析、分发和使用;

  (4)气象图表、地图、预报、顺序报告、缩写和符号的理解和使用;

  (5)当其在相应的空域系统内运行时,有关的气象服务职能;

  (6)风切变和下沉气流的认识、识别和避让;

  (7)仪表气象条件下的空中导航;

  (8)与航路运行、终端区和雷达环境下有关的运行以及与仪表进离场和进近程序相关的空中交通管制程序和驾驶员的职责;

  (9)航空器的载重与平衡、航图、图表、表格、公式和计算的应用,以及对航空器性能的影响;

  (10)与正常和非正常飞行状态下的航空器飞行特性和性能有关的空气动力学;

  (11)人为因素;

  (12)决策与判断;

  (13)签派资源管理和机组资源管理,包括机组交流和协调等。

  第65.15条经历和训练要求

  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人必须在申请执照考试前12个月内,在合格的飞行签派员监视下,在签派放行岗位上实习至少90天;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a)款或(b)款规定的要求:

  (a)申请人在申请理论考试前3年中至少有2年的如下任意经历或任意组合,并圆满完成按照本规则附件A《飞行签派员执照训练课程》要求设置的至少200小时的课程训练。申请时应当提供了符合本规则第65.49条(b)款规定的有效书面毕业证明:

  (1)在国家航空器运行中担任驾驶员。

  (2)在CCAR121部航空承运人的运行中,担任驾驶员、航空气象分析人员、飞机性能工程师、航行情报人员。

  (3)在航空器运行中担任空中交通管制员或民用航空情报员。

  (4)在航空器运行中,履行局方认为能够提供同等经历的其他职责。

  (b)如果申请人不具备本条(a)款要求的经历,则应当按照本规则附件A的要求完成至少800小时的课程训练,并提供符合本规则第65.49条(b)款规定的有效书面毕业证明。

  第65.17条实践考试要求

  (a)理论考试合格,并满足本规则第65.15条规定的经历和训练要求的,执照申请人可以持理论考试合格成绩单参加实践考试。

  (b)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人应当通过针对航空运输中使用的任何一种大型飞机的实践考试。内容应当基于本规则附件A和《飞行签派员实践考试标准》中的规定要求。

  第65.19条理论和实践考试的程序

  (a)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人申请参加理论或实践考试的,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本规则附件B中规定的《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和审查表》;

  (2)提供符合本规则第65.13条、第65.15条或者第65.17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和两寸标准白底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两张及其电子版,并按照要求在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系统上填写相关资料;

  (b)执照考试申请人按照(a)款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本规则要求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之内,安排考试的时间,指定考试地点和考试员,并将前述决定通知申请人,向其发放准考证。

  (1)执照考试申请人在接到考试通知后,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2)飞行签派员的执照理论和实践考试合格成绩均为百分制的80分。

  第65.21条补考

  (a)未通过执照考试的申请人,可以在考试结束30天后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补考申请。

  (b)理论考试成绩合格,实践考试未通过的,在理论考试成绩有效期内只需申请实践考试部分的补考,实践考试补考的重点内容为上次未通过的部分。

  (c)理论考试补考连续2次未通过的,自最后一次考试之日起12个日历月内不得再次申请理论考试。实践考试补考连续2次未通过的,理论考试成绩失效。

  第65.23条考试作弊行为

  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者视为作弊:

  (1)复制理论考试内容;

  (2)从他人处接受或者向他人传递考卷的副本或任何部分;

  (3)在考试过程中,抄袭他人答案或者同意、默许、帮助他人抄袭的;

  (4)顶替别人或由他人顶替参加考试;

  (5)在考试期间使用未经许可的任何资料或者辅助设备;

  (6)其他作弊行为。

  第65.25条执照申请、受理与颁发

  (a)符合本规则第65.11条规定资格要求的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人可以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颁发飞行签派员执照。

  (b)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自接到执照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其申请,申请人提供的资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本规则要求的,应当一并告知申请人补正。

  (c)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填写本规则附件B表格中的考试成绩部分,报民航局审批。民航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符合本规则第65.11条资格要求的执照申请人,由民航局做出准予许可决定并颁发执照。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65.27条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执照申请人按照本规则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出现下列情况,其申请行为无效。

  (1)在申请材料、记录、证明和履历中做虚假描述;

  (2)伪造、篡改证件或者证书。

  C章 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

  第65.29条执照要求

  飞行签派员执照持有人应当满足下列执照要求,否则不得履行运行控制职责:

  (a)完成CCAR121部所规定的训练。

  (b)在前36个日历月内至少完成一次执照认证检查。

  (c)在连续12个日历月内,在签派放行岗位上至少工作30天。

  第65.30条受到刑事处罚后的执照处理

  执照持有人受到刑事处罚期间不得行使执照赋予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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