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国内新闻 >

时间:2016-01-28 19:53来源:网易航空(北京) 作者:航空
曝光台 注意防骗 网曝天猫店富美金盛家居专营店坑蒙拐骗欺诈消费者

       今日一早,某大型国有航空公司的空勤人员朋友圈被一条消息刷屏:

从该公司飞行部初步了解,事发当日,乘务员徐某、杨某持公司员工免票,搭乘该公司徐机长的航班,从北京回沪。抵达上海后,徐机长携当班机组下机,换乘机组车,希望尽快赶往另一架飞机,执行后继航班,作为乘客身份的徐、杨二人下机后,在机组车已满载的情况下,欲上车,却因车满无法抉择,机长较为着急,担心影响后继航班,遂指出:“你们该上就上,该下就下!”,乘务员杨某(女)开骂:”侬脑子瓦特了“(上海话:你脑子坏掉了),遂拎包下车,机长拉住杨某行李箱,问其为何要骂人,此时,杨某的男友,乘务员杨某,从背后封住机长的脖子并开始殴打,同时开始出言不逊。机长全程未还手。

世界如此美好,你却如此暴躁,这样,不好,不好……

小编从两个方面分析此事:

1.机长的职责和权力?

民用航空器飞行是涉及公共安全的特殊行为,所以有必要维护特定飞行行为安全宗旨的一套行政授权管理规范予以约束。在飞行安全上,机长是一类行政主体,担任的是行政执法主体角色,拥有保证飞行器安全的责任,基于这种责任定位和飞行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以及我国《民用航空法》、《飞行基本规则》、《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法律规章制度对机长的法律地位和职责做出了相应的规定。赋予机长一定权力,机长可以通过行使这些权力,保护民用航空器极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归纳起来,机长权力主要有如下方面:

(1)最高指挥权:

航空器所载人员中,最高指挥权只能归属一人,机上的一切活动都在他的统一领导下进行,这个人就是责任机长。基于保护民用航空器极其所载人员和财产安全的极端重要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都明确了机长的最高指挥权和领导权威,以便其履行对机上人员的管理,以及民用航空器的操作和应急处置等具体职责。《民用航空法》明确规定了这一指挥权的对象,即机上所载所有人员,包括机组人员和其他随机工作人员、机上所载旅客。无论在正常运行过程中,还是遇险活紧急情况下,机长在其权值范围内所下命令,上述人员都应严格执行。

(2)最终决定权:

根据我国《民用航空法》的有关规定,机长的最终决定权主要体现在

1.起飞决定权

《民用航空法》第45条明确规定:“飞行前机长应对民用航空器实施必要的检查,未经检查不得起飞。机长发现民用航空器、机场、气象条件等不符合规定,不能保证飞行安全的,有权拒绝起飞。”

2.航空器处置权

《民用航空法》第46条明确规定:“飞行中,遇到特殊情况时,为保证民用航空器及其所在人员的安全,机长有权对民用航空器做出处置。”这里所指对民用航空器做出的处置,是指在事先没有计划安排得情况下,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进行诸如中断起飞、实施复飞、改变航向、迫降等特殊情况的处理。

3.机组人员决定权

《民用航空法》第47条明确规定:“机长发现机组人员不适宜执行飞行任务的,为保障飞行安全,有权作出调整。”这里所指不适宜执行飞行任务,主要指由于理论知识、飞行技术、飞行作风以及生理健康和心理状况等不适宜执行此次航班飞行任务的情况。

(3)治安管理权

2.乘务长和乘务员的职责和权力

据了解,徐某已是该公司乘务长,杨某为头等舱乘务员,且不说作为长期训练的乘务长和为头等舱服务的乘务员怎能有如此不堪的情绪控制力,竟然可以目无尊长,在机坪谩骂和殴打自己的同事和直接领导?于情于理于法,是否有一条是说得通的?

进一步反思,航空公司是否需要维护机长的权威?

试想,如果作为公司中坚生产力量的机长群体得到法律的保护却得不到公司的支持,渐渐失去权威,机长发号的指令无人听从,管理混乱,群龙无首,这航班安全保证又从何谈起呢?

机长肩上四道杠,首先就是对生命的责任!

无论什么工作,什么身份,多一份相互的理解与尊重,理性沟通,又有什么不能解决的呢?

 

春运在即,在这里,也向千千万万的民航人道一句:辛苦啦!

 
中国航空网 www.aero.cn
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机长遭同航班乘务员殴打 只因执勤催促其上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