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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05-04 12:12来源:中国航空网 作者:黄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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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回顾】近日,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通报了一起飞行员吸毒案件:2014年4月,上海市公安机关查获一名因吸毒过量昏迷送医抢救的男子。经查,该男子系某航空公司飞行员,尿检呈氯胺酮阳性,经鉴定,认定其吸毒成瘾。公安机关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0日、依法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处罚。随即,某航空公司随后作出开除该飞行员党籍,解除其劳动合同和飞机技术岗位聘用的决定。

  【本案的法律适用】

  上述通报案件涉及如下法律关键词:“吸毒成瘾”、“行政拘留”、“社区戒毒”、“解除劳动合同”,包含该违法行为的法律事实和法律责任两个方面:

  一、该违法行为之法律事实认定----“吸毒成瘾”

  本案飞行员尿检呈氯胺酮阳性,经鉴定认定其“吸毒成瘾”,这是其承担法律责任的事实依据。

  (一)“吸毒成瘾”的法律定义

  根据公安部、卫生部《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吸毒成瘾,是指吸毒人员因反复使用毒品而导致的慢性复发性脑病,表现为不顾不良后果、强迫性寻求及使用毒品的行为,同时伴有不同程度的个人健康及社会功能损害。” 通俗理解,毒品的成瘾性表现在吸毒者对毒品具有强烈的欲望,只有依靠反复使用毒品,才能取得快感或者减轻痛苦,其对毒品存在精神和身体双重依赖。

  (二)“吸毒成瘾”的认定标准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七条规定:“吸毒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1、经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份;2、有证据证明其有使用毒品行为;3、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或者曾经进行自愿戒毒等情形。”

  本案中的飞行员已经被认定“吸毒成瘾”,说明其“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那么,该飞行员的吸毒史始于何时?飞行员每年都会进行体检,取得体检合格证才有资格从事飞行驾驶。关于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根据《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规定:“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和旋翼机商用驾驶员为12个月,其中年龄满40周岁以上者为6个月。”本案飞行员是在上次体检之后初次吸毒?还是体检中本就没有毒品检验项目?这是其所在航空公司应当深究的问题。

  二、该违法行为之法律责任

  本案飞行员因其吸毒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涉及行政法领域及劳动法领域:

  1、行政处罚----行政拘留

  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三)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机关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2、行政强制措施----社区戒毒

  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3、劳动合同的解除

  基于该飞行员的吸毒事实和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其所在航空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和飞机技术岗位聘用的决定,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取得飞行资格、从事飞行驾驶,都有着严格的条件,如此鲜亮丽的职业,却因逞一时之快寻求毒品所带来的刺激,付出沉重的代价!

  从通报案情看该飞行员是在工作时间之外被查获,这本来只是一件普通的吸毒案,但通报上称“国务委员、国家禁毒委员会主任郭声琨,公安部副部长刘彦平,国家禁毒委副主任、公安部党委委员、部长助理刘跃进等领导专门作出了重要批示”,“要求民航局开展相关禁毒工作,防止发生重大飞行安全事故”。一件吸毒案被如此高度重视和关注,正是基于该吸毒者特殊而重要的职业身份----“飞行员”,因为其所从事的飞行岗位关乎着民航飞行安全,关乎着国家的财产安全和大多数旅客的生命安全。飞行员吸毒或许只是个案,但本案带给飞行员这一特殊群体乃至整个行业的警示不容忽视!为此,中国民航局专门下发了《关于吸取飞行员吸毒教训举全行业之力杜绝从业人员涉毒的通知》。

  笔者在下文就我国法律对涉毒违法犯罪的规定进行简单梳理。

  【我国法律对涉毒违法犯罪行为之规制】

  一、毒品范围之法律界定

  《禁毒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07年版)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7]633号),毒品鉴定结论中毒品品名的认定应当以该目录中管制的麻醉类药品(123种)和精神类药品(132种)为依据。

  本案中飞行员尿检呈氯胺酮阳性,氯胺酮(K粉)与冰毒、摇头丸、杜冷丁大麻、麻古属于新型化学合成毒品,其药理作用体现在自信心增强、情绪高涨、思维活跃、人际间距离感消失、清醒不瞌睡、体能加强、食欲减退,使人能适应各种社会活动,既有精力娱乐消遣,又能应付工作和学习的压力,故多滥用在娱乐场所,俗称“俱乐部毒品”、“休闲毒品”、“假日毒品”。或许正是所谓“娱乐性”的假象在很大程度上掩盖了“毒”的本质,成为新型毒品泛滥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关于涉毒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制

  国家禁毒委日前公布的《2015中国禁毒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底,全国累计登记吸毒人员295.5万名。在涉毒违法犯罪案件中,以吸养贩、以贩养吸现象屡见不鲜,行为人所应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往往相互交织、相互转化,主要有:

  (一)行政法律责任

  1、行政强制措施,包括社区戒毒和强制隔离戒毒。

  主要针对的是吸毒行为。《禁毒法》规定吸毒成瘾人员应当进行戒毒治疗,除了责令社区戒毒外,对于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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