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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05-04 12:12来源:中国航空网 作者:黄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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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行政处罚,包括行政拘留和罚款。

  主要针对以下行为:①非法持有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②向他人提供毒品的;③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上述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不过,《禁毒法》同时也规定,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

  (二)刑事法律责任

  毒品犯罪涉嫌的罪名主要包含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中: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在该类犯罪中,与毒品有关的罪名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其中,在民航领域内可能出现较多的犯罪主要有以下两项罪名:

  1、运输毒品罪

  本罪属于毒品犯罪中处刑最重的罪名之一,无论查获的毒品数量多少,都要被

  追究刑事责任,且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运输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笔者曾从事多年毒品犯罪案件的办理,发现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航空运输,因其具有快捷、便利的优势,颇受贩毒人员的青睐,例如利用人体藏毒的方式运输毒品,由于对时间要求极高,飞机是首选的交通工具,不仅在途时间最短,而且极大降低了因中转或藏毒人员发生生命危险导致被查获的机率;再如民航内部人员在出入机场、航空器有着极为便利的工作条件,贩毒人员利用其帮助携带、运输、寄递、收取毒品等等,使民航领域成为贩运毒品犯罪的重灾区之一。

  2、非法持有毒品罪

  本罪的“持有”状态包括占有、携带、藏有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毒品,本罪对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有最低限制,例如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海洛因、可卡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即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吸毒不属于犯罪行为,单纯的吸毒行为通常只会受到行政处罚,但有些吸毒者为筹集毒资而“以贩养吸”,在吸毒过程中可能涉及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这就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毒品犯罪的司法解释,如果有证据证明吸毒者实施了贩卖、运输等其他毒品犯罪行为,以其实施的毒品犯罪行为定罪处罚;如果吸毒者持有供自己吸食的毒品数量达到《刑法》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注射的毒品,对代购者以贩卖毒品罪立案追诉;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注射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最低数量标准,构成犯罪的,托购者、代购者都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1、在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民航领域涉毒犯罪行为可能触及的罪名是“重大飞行事故罪”。

  “重大飞行事故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吸毒行为违反国家的法律,如果飞行员在驾驶航空器过程中,因吸食毒品或毒瘾发作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重大飞行事故罪”。

  本案飞行员被查获时因吸毒过量已经导致“昏迷”,如果其没有被查获,即使在执行航班前未吸食毒品,但由于吸食毒品特别是新型毒品成瘾后,人的大脑会受损,反应速度会下降,发生紧急情况时容易发生反应不及时,其仍然是飞行安全的隐患。

  各航空公司目前基本依靠对飞行员的定期体检进行毒品检测,主要基于毒品的成分复杂,不像酒精易于检测,无论是血样还是尿样,其采集过程都相当耗费时间,存在发现难、检查认定难等颇多掣肘。但飞行员每半年或一年体检一次,两次体检之间的时间差,成就一个“瘾君子”绰绰有余,而这将成为严重威胁飞行运输安全的隐患。

  如果仅仅依靠体检来消除这一飞行事故隐患,显然是短针攻疽。禁毒是一项全民工程,必须建立长效机制,通过加强禁毒宣传教育、航空企业的管理、民航管理部门的监管、提高飞行员的职业素养等多管齐下才能有效保障飞行安全。

  2、驾驶机动车的吸毒人员可能触犯的另一罪名----交通肇事罪。

  近年,我国机动车数量骤增,国家禁毒委《2015中国禁毒报告》统计表明,隐性吸毒人员中持驾照者约占20%。《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如果吸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

  3、未定罪入刑之毒驾行为

  毒驾行为在《刑法》上还是空白 ,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的“危险驾驶罪”,只规制“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两类行为。我国现行法律对“毒驾”的规制,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会依据《道路安全法》、《刑法》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对于未造成严重后果,只能依据《禁毒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吸毒行为本身进行处罚。

  事实上,毒驾同“醉驾”、“飙车”一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而且毒品的严重致幻性比酒精更容易麻痹人的神经。英国的一项研究结果表明,酒后驾车人的反应能力比正常人滞后12%,而吸食毒品后驾驶则滞后21%,驾车时毒瘾发作的危险性及后果的严重性更是远甚于醉驾。在一些国家和地区,毒驾行为构成犯罪,如澳门可处最高三年徒刑或处罚金。将吸食毒品危险驾驶定罪入刑、在危险驾驶机动车的处罚情形中增加对“毒驾”的处罚已是法学界和交警、禁毒部门的普遍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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