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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12-01 09:55来源:国际在线 作者: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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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国家运输安全委员会(NTSB)给予美国联邦航空局(FAA)在国家空域内管理商业用途无人机(UAV)的努力以巨大的支持。

    在11月18日法律判决中,NTSB支持FAA在联邦航空规章91部之下对无人机(UAV)运行进行监管的权利,91部适用于通用航空类飞机。
    NTSB的决定驳回了三月份行政法官做出的关于FAA没有权利监管UAV的裁定,该行政法官是在确定所谓的“模型”飞机并不适用于91部之后做出该裁定的。
    针对这名行政法官做出的裁定,FAA向 NTSB提出了上诉。
    NTSB接受了FAA关于UAV能够和有人驾驶飞机一样进行管理的论证。同时,NTSB也将此案发回该行政法官,以确定一个UAV的运营人是否应该因(据称)使用Ritewing Zephyr无人机肆无忌惮的进行商业飞行而接受10000美元的罚款。
    这个事情是由一起发生在美国佛吉尼亚大学校园的事件所引起的。根据高校和医疗中心的合同,Raphael Pirker于2011年制作了一个促销视频,他在制作视频时使用了翼状无人机-Zephyr UAV作为照相机平台。
    FAA控告Pirker不顾后果的在学校居住区上方操作UAV飞行,这导致一个行人为了防止撞上UAV而进行躲闪,这架 UAV还飞进了距离一架直升机30.5m(100英尺)的范围以内。
    然而,行政法官在确定91部不能作为监管UAV的法律依据之后,否决了FAA开出的10000美元的罚单。
    自2007年以来,FAA已经推迟启动关于制定专门针对UAV运行的新规章的立法程序。2012年,国会下令FAA于2015年1月1日前发布关于重量小于29.5kg(551b)的小型UAV立法程序的草案。
    由于缺乏具体的规章,FAA在Pirker事件上应用了91部。NTSB已经做出了FAA是在职权范围内行驶权利的结论。1958年,在UAV大部分还只是出现在科幻小说中时,联邦航空法案已经通过了,但是法律“明确的定义了这一术语-即‘现在已知的或以后发明的、使用的或设计的用来航行或者空中飞行’的任何能够腾空的发明物。”
这一案例加强了在相关规章还在起草的情况下FAA在全国范围内执行禁止大部分商业用途UAV的使用的能力。除了少数的豁免之外,禁令已经阻止了人们或者公司希望使用UAV进行大范围的商业服务这种势头的快速增长,这些商业服务包括农业种植、管线检测和空中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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