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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12-12 11:29来源:中国经营网 作者:记者柴莹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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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的产业环境中更倾向于双赢,即同时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希望能够依靠企业自身努力起死回生,从而为债权人赢得更大收益;而中国的既定方向却是将损失降至最低,一旦企业启动破产程序,就会考虑拍卖清算来抵偿债权人的债务。”一位要求匿名的北京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认为,中国《企业破产法》与美国《破产法》在制度设计上不存在太大差别,但在践行方面却有着截然不同的结局和方向。

 

  “中国缺乏破产重组的践行有多方面原因,比如法官考核体系、地方保护主义等。”上述不愿具名的律所合伙人称,东星航空的灭亡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中国的产业环境尤为复杂,并非单纯从商业逻辑去考虑问题。有时企业究竟是破产重整还是清算都不是很清晰,甚至当地政府在企业的破产中都有着很大的话语权。”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即使对美国公司而言,《破产法》第十一章也只是一个暂时的避风港,却未必能为寻求保护的公司提供永久的安逸。

 

  纵观美国历史,通用汽车、雷曼兄弟乃至美联航都曾经申请过破产保护重组,但却拥有截然不同的命运。雷曼提出申请后,其高达6000亿美元的资产负债表与全球多家金融机构和对冲基金环环相扣,最终积重难返;而美联航的破产保护则历时3年,在此期间美联航调整了飞机租赁模式,退役老旧飞机,新增国际航线,并且削减了工会合同,大幅裁员,最终与美国大陆航空合并,一跃成为美国头号航空公司。

 

  “处于破产保护下的公司拥有了时间优势,但它需要尽快处理成本和优化债务结构,并且提出明确有效的战略维持发展,否则也难逃破产清算的厄运。“上述航空分析人士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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