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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11-03 11:19来源: 《东方早报》 作者:沈彬
曝光台 注意防骗 网曝天猫店富美金盛家居专营店坑蒙拐骗欺诈消费者

 今年3月,北京律师刘家辉在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China Southern Airlines Company Limited,简称“南航”)网站订购了从北京到南宁的往返机票。之后由于行程改变,她致电南航要求更改机票时间,结果被告知:特价票不得“退改签”。之后刘律师将南航起诉至法院。

 

  特价票不得“退改签”,这是谁做的规定?是霸王条款吗?合法有效吗?

 

  航空公司的理由是:航空公司在中国民用航空局(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简称“民航局”)规定范围内有权自主制定票价;在推出类似特价机票时,明确提示了“不得退改签”的条件,符合民航局相关要求。总之,契约自由,公平买卖。

 

  然而,契约自由的前提,一是没有垄断市场,二是双方地位平等,友好协商,达成合意。在民航业进入门槛极高、“不得退改签”成为行规、消费者没有其他选择的情况下,祭出“契约自由”是无法让人信服的。相反,“打折机票不得退改签”,是航空公司格式合同条款,依《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显失公允的格式条款,即便是明示的,也未必合法有效。

 

  诚然,买了特价票后,又要退改签,属违约行为。但违约不代表消费者所有权利全部丧失。我国《合同法》第295条规定: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在约定时间内办理退票或变更手续。《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也赋予旅客退票权、变更航程和更改客票的权利。在消费者知道什么是自己的权利之前,商家是不会“恩赐”这些权利的。

 

  有权利,当然也有边界。包括刘律师在内的维权者,并非不愿承担合理的退票损失,而是反对航空公司单方面强加的全部损失;甚至消费者只是希望航空公司对退票和改签有所区别,这并不过分。反过来说,乘客没有登机接受服务,减少了飞机服务、燃油等成本;航空公司却收了乘客的机票钱,这有失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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