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航空公司言必称“符合政府规定”,果然如此吗?《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第69条规定,自愿退票的,从已付票款中扣除适用的费用,退还余额。国家物价主管部门2003年出台的《规范旅客运输退票费意见》中规定,旅客提前要求退票,而运输企业能够再次发售的退票,原则上不应收取退票费;在最高不得超过20%的前提下,按退票发生的不同时段,合理设置退票费率。
可见不得“退改签”的规定,只是航空公司为了实现企业利益的“霸王条款”,即将行规凌驾于国法之上,凌驾于消费者的利益之上。
我们对“霸王条款”说不,并非因为我们的权利总处于边界地带;而是“霸王条款”自己会扩张,会侵蚀我们视为当然的权利。我们反对的是一种努力制度化的不公平,一种既拿走你的金钱,又拿走你的自尊的经营方式。
过去,我们老拿航空业的“先进”反衬铁老大的“落后”。但近几年,至少在退票方面,铁老大的进步有目共睹,2006年1月火车票退票费率统一为20%;今年9月25日起,退票费率又大幅降至5%。这与舆论的努力分不开。这回,我们希望航空公司“见贤思齐”: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作者系《东方早报》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