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
Classification standard for flying accidents of aircraf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4648-93,国家技术监督局1993年10月16日批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飞行事故的等级划分准则和分类指标,是确定飞行事故严重程度的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所有航空器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在领域外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所有航空器。
本标准不适用于首次获得适航证之前的所有民用航空器的试飞活动。
2、 术语
2.1 航空器aircraft
凡能从空气的反作用而不是从空气对地面的反作用,在大气中获得支承的任何机器。
2.2 航空器运行 flight operation
自任何人登上航空器准备飞行直至这类人员下了航空器为止的时间内所完成的飞行活动。
2.3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 flight accidents
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航空器损坏的事件。
2.4 人员死亡 fatal
凡自航空器发生事故之日起30d内,由本次事故导致的致命伤。
2.5 航空器失踪 aircraft missing
在官方搜寻工作结束时仍不能确定航空器或其残骸位置。
2.6 航空器损坏 aircraft damage
是指对航空器的结构强度、性能或飞行特性有不利影响,并通常需要修理或更换有关部件的。
如航空器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
60%(含),或修复费用虽未超过60%(含),但修理后不能达到适航
标准的为航空器严重损坏。
如航空器修复费用低于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60%(含),则为航空器一般损坏。
2.7 人员重伤 serious injury
是指某一人员在航空器飞行事故中受伤,经医师鉴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
a. 自受伤之日起7d内需要住院48h以上;
b. 造成任何骨折(手指、足趾或鼻部单纯折断除外);
c. 引起严重出血的裂口,神经、肌肉或腱的损坏;
d. 涉及内脏器官受伤;
e. 有二度或三度的或超过全身面积5%以上的烧伤;
f. 已证实暴露于传染性物质或有伤害性辐射。
3、 事故等级划分
3.1 划分飞行事故等级的原则
3.1.1飞行事故等级是根据人员伤亡情况以及对航空器损坏程度确定的。但由于各种自然原因,自己或他人造成的伤亡,或藏在通常供旅客和机组使用范围之外偷乘航空器而造成的伤亡除外。
3.1.2 飞行事故的时间界限内是从任何人登上航空器准备飞行直至所有这类人员下了航空器为止的时间内。
3.1.3 在规定的时间界限内,所发生的人员伤亡或航空器损坏,必须与航空器运行有关,才能定为航空器飞行事故。
3.2 飞行事故等级分类
飞行事故分为:
a. 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b. 重大飞行事故;
c. 一般飞行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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