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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7-10 22:42来源:CAAC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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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和航空力学因素。
(d) 除本条(e)规定的以外,为在各种工作条件下允许材料
的性能变化留出适当的容差后,与本条确定的振动特性有关的振
动应力与适当的稳态应力相加后之和,必须小于有关材料的持久
极限。对于每一个被评估的零件,必须证明这些应力裕度的适用
性是合理的。如果确定某些工作状态或范围需要加以限制,则应
该制定使用和安装限制。
(e) 应该通过试验或分析,或参考以往的经验,评估失效情
况(例如,但不限于,失去平衡,静子叶片通道局部堵塞或扩大,
燃油喷嘴堵塞,不正确的压气机调节变量等等)所引起的激振力
对振动特性的影响,并且证明不会产生有害的情况。
(f) 应对可能影响发动机振动特性的每一具体安装构型进行
对本条的符合性验证。如果在发动机型号合格审查期间不能完全
地查明这些振动影响,应该对评估的方法和证明符合性的方法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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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验证,并应在第33.5 条要求的安装说明中定义这些方法。
[2002 年4 月19 日第一次修订]
第33.85 条 校准试验
(a) 每型发动机必须进行为确定第33.87 条规定的有关持久
试验的发动机功率特性和条件所必需的校准试验。功率特性校准
试验的结果是确定在整个转速、压力、温度和高度工作范围内发
动机特性的依据。功率额定值以标准大气条件为基准,无供航空
器使用的引气,并且只装有发动机正常工作所必需的那些附件。
(b) 进行持久试验的发动机在持久试验后必须进行在海平面
条件下的功率检查,必须确定在持久试验期间出现的任何功率特
性变化。在持久试验最后阶段取得的测量值可以用于证明对本款
要求的符合性。
(c) 在证明对本条的符合性时,除本条(d)允许的情况外,
在进行测量前,发动机在每一状态必须是稳定的。
(d) 在发动机有30 秒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和2 分钟
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额定值的情况下,可以使用第
33.87(f)(1)至(8)规定的适用的持久试验所取得的测量结果,以
证明符合本条对这些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额定值的要求。
[2002 年4 月19 日第一次修订]
第33.87 条 持久试验
(a) 概述 每型发动机必须进行持久试验,它包括总时数至
少为150 小时的试验,并且,根据发动机型号和预期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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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久试验(凡适用时)应由本条(b)至(g)中规定的系列运转中的
某一个运转组成。对于按本条(b)、(c)、(d)、(e)或(g)进行试验
的发动机,必须进行25 次规定的6 小时试验程序,以完成要求的
总时数为150 小时的试验。对要求有30 秒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
(OEI)和2 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额定值的发动机
必须按本条(f)进一步试验。试验按下列要求进行:
(1) 对于待试的特定发动机,各项运转须按中国民用航空总
局认为合适的顺序进行;
(2) 除了一般须由手动控制超控自动控制的那些发动机工作
状态,或者必须另外规定进行手动控制的某些特定试验运转情况
以外,在持久试验期间,发动机必须在属于发动机组成部分的发
动机自动控制装置的控制之下。
(3) 除了本条(a)(5)的规定,发动机功率或推力、燃气温度、
转子轴的转速,以及如果有限制时,包括发动机外表面的温度,
必须至少是被试的特定发动机相应规定值的100%。如果所有参数
值不能同时保持在100%的水平,则可以进行若干次试验;
(4) 在进行发动机运转时必须使用符合第33.7 条(c)规定规
格的燃油、润滑油和液压油;
(5) 在至少1/5的运转期间,必须使用供发动机和航空器使用
的最大引气量。但是,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现在进行这样的运
转时,持久试验的有效性没有受到影响,则功率、推力或转子轴
转速可以比被试的特定工作状态的相应规定值的100%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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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必须对每一附件传动装置和安装构件加载。在仅供航空
器使用的每一个附件上所加的载荷,必须是在额定的最大连续功
率或推力和更高的功率输出时,由申请人为发动机传动装置和安
装点所规定的极限载荷。在对任何附件传动装置和安装构件加载
条件下的持久试验也可以在单独的试验台上进行,但试验的有效
性必须使用经过批准的分析方法来证实。
(7) 除了试验时间不超过5 分钟和不允许稳定的场合外,在
以任何额定功率或推力运转期间,燃气温度和滑油进口温度必须
保持在限制温度。至少有一次运转必须在燃油、滑油和液压油的
最小限制压力下进行;并且至少有一次运转必须在燃油、滑油和
液压油最大限制压力下进行,同时,必要时可以降低油液温度以
便允许获得最大压力;
(8) 如果转子轴瞬时超转或燃气瞬时超温的出现次数有限
制,则本条(b)至(g)所规定的加速次数必须在限制超转或超温的
情况下进行。如果出现上述超转或超温的次数没有限制,则所规
定的加速次数中有一半必须在限制超转或超温的情况下进行;
(9) 下列附加试验要求适用于装在超音速航空器上的每型发
动机的型号合格审定:
(i) 为了改变推力调定值,功率控制杆必须在不超过1 秒的
时间内从初始位置推到最终位置,但如果为确保点火必须增加时
间,以便将功率控制杆推到用燃油产生加力推力的加力位置的情
况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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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在以任何额定加力推力的运转期间,除了试验时间不
足以使温度稳定的场合外,液压油温度必须保持在限制温度下。
(iii) 在模拟超音速运转期间,燃油温度和进气温度不得低
于限制温度;
(iv) 持久试验必须在装有燃料加力装置和主尾喷管、副尾
喷管并在使用可调面积喷管的情况下进行。在每次运转期间,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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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航空发动机适航标准》的决定(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