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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4-21 10:41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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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变更运输
6.1   自愿变更运输
6.1.1 一般原则
6.1.1.1 自愿变更运输是指由于托运人原因,或者由于托运人原因致使承运人改变运输的部分或全部内容。自愿变更运输仅适用于一份货单上列明的全部货物。
6.1.1.2 自货物托运后至收货人提取前,托运人可以对货物行使变更权。
6.1.1.3 自愿变更运输不应损害承运人或第三者利益,并应偿付由此产生的费用。
6.1.2 托运人有权变更以下运输内容
6.1.2.1 发运前退运;
6.1.2.2 经停站停运;
6.1.2.3 变更目的站;
6.1.2.4 退回始发站;
6.1.2.5 变更收货人(变更后的收货人即为货运单所指定的收货人)。
6.1.3 自愿变更的处理
6.1.3.1 一般要求
1) 自愿变更运输只能在原办理托运手续的地点办理。
2) 托运人提出变更运输时应出具货运单托运人联、书面变更要求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如货运单上的托运人为单位时还应出具单位介绍信。托运人提供的书面变更要求及单位介绍信等文件由始发站留存备查。
3) 受理变更运输的航站应及时通知有关航站。
4) 持有货物的航站收到始发站关于变更运输的通知后,应及时核对货物并将货物情况及变更可能发生的费用通知始发站,得到始发站确认后,执行变更。将变更结果通知始发站。变更运输时,货运单及货物标签应做相应的变更。有关变更的来往电函、电话记录等由变更站留存备查。
5) 运输费用发生变化,应向托运人结清,并向有关承运人发出《货物运费更改通知单》。附后参见6.4节。
6) 承运人不能执行托运人的变更运输要求时,应及时通知托运人。
7) 在托运人付清因变更所产生的费用后,承运人执行变更运输要求。
8) 货物发运后(一般以航班离港前2小时算起),托 运人要求变更运输时,其声明价值或保险价值不得变更。
6.1.3.2 发运前退运
1) 向托运人收回货运单托运人联。
2) 扣除已发生的各项费用,如声明价值附加费、地面运输费、退运手续费(每票货运单的退运手续费为30.00元人民币)、保管费等。
3) 填开退款收据,在退款签收单上注明应扣款项的类别及金额,所余金额,连同退款签收单的托运人联一并交托运人。
4) 请托运人签收后交付货物。
5) 将收回的货运单各联(除财务联和存根联)及退款签收单的财务联随销售日报一并交财务部门。
6.1.3.3 经停站停运
1) 经停站在货运单上注明“中途停运”字样和停运日期,按照始发站要求对货物做出相应处理。
2) 始发站收取已发生航段的运费,剩余运费退还托运人。
3) 将处理情况通知始发站。
6.1.3.4 变更目的站
1) 发运前变更
(1) 向托运人收回货运单托运人联,将原货运单各联作废,按退运手续办理,免收手续费。
(2) 按变更的目的站填制新的货运单。
2) 发运后变更
(1) 始发站根据变更后的目的站,重新计算运费,差额多退少补。
(2) 货物原经停站或目的站根据始发站的通知在货运单上注 明“根据XX站函(电)要求变更至XX站”字样及执行日期和更改地点等。将变更后的货运单随货物运至变更后的目的站。
6.1.3.5 退回始发站
1) 由目的站退回始发站,始发站向托运人收取回程航段的运费。
2) 由经停站退回始发站,始发站向托运人收取回程航段的运费,未使用航段的运费退还托运人。
3) 经停站或目的站根据始发站的通知在货运单上注明“根据XX站函(电)要求退回始发站”字样及执行日期和更改地点等。将原货单留存,重新填制货运单,将原货运单其中一联和始发站的变更通知随新填货运单托运人联和财务联一起交财务部门。退运站使用新货运单退运,须将原货运单号码注明在“结算注意事项栏”,货物退运产品的费用填写在“到付栏内”。目的站向托运人结算时应将新货运单收货人联交托运人。
4) 退回始发站的货物一般由原承运人运输。
6.1.3.6 变更收货人
1) 发运前变更在货运单上将原收货人划去,在旁边空白处书写变更后的收货人名称,并在修改处加盖修改人的戳印或签字,并在修改处加盖公章。
2) 发运后变更
3) 发电报将新的收货人姓名及地址等情况通知目的站。
4) 目的站应根据始发站要求在货运单上更改。
 
6.2  非自愿变更运输
 非自愿变更是指由于不可抗力、政府行为或承运人原因产生的货物变更运输。
6.2.1 非自愿变更的原因,包括:
6.2.1.1 天气原因、机械故障、机场关闭、禁运等;
6.2.1.2 航班取消、机型调整;
6.2.1.3 因货物积压或超出机型载运能力,短期内无法按指定路线、指定承运人或指定运输方式运至目的站。
6.2.2 变更内容:
6.2.2.1 变更航线、航班日期;
6.2.2.2 变更承运人;
6.2.2.3 变更运输方式;
6.2.2.4 在始发站退运或在中途退回始发站;
6.2.2.5 经停站停运或改变目的站。
6.2.3 变更的权力
6.2.3.1 制单承运人、第一承运人有权变更运输;
6.2.3.2 货运单上指定的航段承运人有权要求变更;
6.2.3.3 货运单上续程航段无指定承运人时,持有货物和货运单的承运人有权变更运输。
6.2.4 注意事项
6.2.4.1 因机场关闭、航班中断无法将货物运达目的站时,应尽快通知始发站或托运人。
6.2.4.2 订舱货物需要变更运输时,应征求始发站或托运人的意见。
6.2.4.3 应利用最早航班将货物运至目的站。
6.2.4.4 改由地面运输时,按本册第4章第4.7节 处理。
6.2.4.5 公司作为指定承运人的地面代理人时,应按照原承运人的意见执行变更运输。
6.2.5 费用的处理
 非自愿变更运输产生的费用按下列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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