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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4-01 12:50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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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3.3 车辆遵守避让飞机的规定。车行道被滑行或停放的飞机占据时,此车行道即为车辆禁行道,所有车辆必须停在停车线以外等待,或按规定绕行。严禁车辆与飞机争道抢行,或从机翼下穿行。
11.3.3.4 车辆在行车通道和规定区域内行驶时,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行车通道内时速不准超过15公里。单边线至停机区域停车场的路段,时速不准超过10公里,停机区与装卸作业区时速不准超过5公里。
11.3.4 车辆和设备停放规定
 因保障作业需要放置于机坪内的特种车辆(含拖把)、集装箱、行李和集装箱托盘等特种设备,应当停泊或放置于指定的白色设备停放区和车辆停放区内。作业人员离开后,车辆、设备应当保持制动状态,并将启动钥匙与车辆、设备分离存放。保障工作结束后,各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将所用设备放回原区域,并摆放整齐。
11.3.5 严格遵守机场相关规定
11.3.5.1 非保障作业需要、故障或已报废的车辆和设备应当及时清除出机坪。
11.3.5.2 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损坏、挪用、占用、遮挡机坪基础设施和设备
11.3.5.3 在廊桥活动端移动范围内应当采用红色线条设置廊桥活动区,禁止任何车辆和设备进入。廊桥活动区内应当标示廊桥回位点。廊桥处在非工作状态时,应当将廊桥停留在廊桥回位点。廊桥操作人员进行靠桥、撤桥作业时,禁止其他人员进入廊桥活动端。
11.3.5.4 在航空器处于安全停泊状态后、廊桥或客梯车与航空器对接完成前,除电源车外,其他保障车辆、设备不得超越红色机位安全线,实施保障作业。
电源车、气源车和空调车为航空器提供服务时,不得妨碍廊桥的保障作业。
11.3.5.5 保障车辆对接航空器时的速度不得超过5千米/小时。保障车辆对接航空器前,必须在距航空器15米的距离先试刹车,确认刹车良好后方可实施对接。保障车辆、设备对接航空器时,应当与航空器发动机、舱门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
11.3.5.6 车辆在机坪行驶路线、固定停放点之外倒车应当有人指挥,指挥信号和意图应当明确,确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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