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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1-15 09:11来源:机务论坛 作者: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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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文章来源于航旅法则 ,作者航法君
  飞行员离职跳槽时,与老东家之间的离职索赔纠纷多发。
  航空公司向飞行员进行离职索赔时,其中一项常见的索赔款项就是飞行经历费。
  今天航法君就来分享一则近年内发生的某大型航空公司向其机长进行离职索赔事例。
  其中,关于飞行经历费这一项的索赔金额就高达500万元。


01


  飞行员程某(化名)原在华东某大型航空公司担任机长。
  程某系经该航空公司提供初始培训的飞机驾驶人员,于2004年进入该航空公司工作。
  2007年时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自2015年开始,因程某遭遇婚姻家庭纠纷,航空公司考虑到公司飞行、空防安全的需要,对程某作出暂停派遣飞行任务决定。
  暂停飞行期间,航空公司仅向程某支付了基本工资。
  被停飞半年后,程某找到航司飞行大队的管理层沟通,得到的反馈是程某与其配偶正在闹离婚,程某的妻子多次找公司领导反映情况,并且有砸门等过激举动。
  程某沟通复飞无果,且家里又是一摊烂摊子,思来想去,程某决定与现航司解除劳动合同。


02

  程某先以书面方式提前一个月通知现航司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程某认为航司不为其提供正常工作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履行双方的劳动合同,这些是程某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航空公司收到程某的解约通知后,仍旧按照上海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程某工资,并为程某缴纳社保,未给程某办理退工手续。
  看到这样的结果,程某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
  随后,劳动仲裁机构作出裁决书,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并裁决程某向航空公司支付离职补偿金210万元。
  仲裁结果出来后,航空公司不服还仲裁结果,向法院起诉。

03

  法院组织调解过程中,程某与航空公司就离职补偿金的数额达成一致,程某表示愿意支付劳动仲裁阶段确定的离职补偿金数额。
  航空公司对此表示同意,但是仍然要求程某支付总额为500万元的飞行经历费,程某则不同意支付飞行经历费。
  因双方对于飞行经历费存在较大争议,法院组织调解不成,进入审理程序。
  航空公司认为,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程某参加该航空公司出资的飞行员初始培训自程某提出辞职的期间内,航司公司已经多次出资,自行或委托他人对被告进行了飞行人员培训。
  如今,航空公司已经将程某培养成机长,为其提供了飞行资源供程某积累飞行时间以达到国家规定。
  因此航空公司主张程某违反劳动合同提前提出离职,除应支付离职补偿金外,还应支付飞行经历费。
  航空公司请求法院判令程某支付飞行经历费500万元。

04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程某作为航空公司聘用的飞行驾驶员,其工作内容即是执行飞行任务。
  在程某提供劳动的过程中,必然对形成工作时间的积累,这是程某履行劳动义务的体现。
  而航空公司向程某提供飞机等劳动工具和劳动条件,也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并不是航空公司提供给程某的额外待遇。
  在现行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对飞行员的飞行经历赔偿费未作出规定的情况下,航空公司要求程某赔偿飞行经历费用,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航空公司关于飞行经历费的索赔诉请,但是判决明确程某应当向航空公司支付200余万元的离职补偿金。

05

  飞行经历费是航空公司针对离职飞行员的常见索赔款项。
  相较于各种各样的索赔名目和款项,离职飞行员真正关心的其实是赔偿总额。
  本案中该名机长因其配偶在离婚期间的过激行为导致被停飞,最后因停飞诱发了离职。
  这样的结果,无论是对于机长个人,还是其配偶,亦或是航空公司,都是一个三输的局面。
  配偶的行为最终损失的也是其自身利益。
  没有人是赢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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