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调查员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尊重科学、恪尽职守、吃苦耐劳,正确履行职责、行使权力,遵守调查纪律。
未经调查组组长允许,调查员不得擅自发布调查信息。
第二十条 民航局负责民航局、地区管理局调查员委任和管理工作。民航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调查员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民航局、地区管理局的调查员因身体、心理、离职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调查员职责的,或者任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终止其调查员委任。
第二十二条 民航局、地区管理局和民航生产经营单位根据需要为本单位的调查员提供心理疏导,保护调查员职业健康。
第四章 事件的报告
第二十三条 事件发生后,事发相关单位应当按照《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的要求报告。事故、严重征候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发时间、地点和民用航空器运营人;
(二)民用航空器类别、型别、国籍和登记标志;
(三)机长姓名,机组、旅客和机上其他人员人数及国籍;
(四)任务性质,最后一个起飞点和预计着陆点;
(五)简要经过;
(六)机上和地面伤亡人数,航空器损伤情况;
(七)事发时的地形、地貌、天气、环境等物理特征;
(八)事发时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九)危险品的载运情况及对危险品的说明;
(十)报告单位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十一)与事故、严重征候有关的其他情况。
前款规定的报告内容暂不齐全的,事发相关单位应当继续收集和补充,不得因此延误初步报告时间。一旦获得新的信息,应当随时补充报告。
当事发地所在国或者地区不了解航空器登记国或者运营人所在国为我国的民用航空器在该国或者地区发生严重征候时,民航局应当将该情况通知有关设计国、制造国和事发地所在国。
第二十四条 由我国组织调查的事故或者严重征候,民航局应当将事故或者严重征候情况通知航空器登记国、运营人所在国、设计国、制造国和国际民航组织,并负责有关国家参加事故或者严重征候调查的具体联络工作。
第二十五条 当民航局收到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事故或者严重征候信息后,应当向有关国家或者地区提供如下信息:
(一)尽快将所掌握的有关事故或者严重征候所涉及航空器和机组的资料提供给出事所在国;
(二)通知出事所在国我国是否将任命授权代表,如任命,提供该授权代表的姓名和详细的联系方式;如授权代表前往出事所在国,提供其预计到达日期;
(三)如运营人所在国为我国,应当尽快向出事所在国或者航空器登记国提供航空器上危险品载运的详细情况。
第五章 事件的调查
第二十六条 事发相关单位应当根据调查工作需要,立即封存并妥善保管与此次事件相关的下列资料:
(一)飞行日志、飞行计划、通信、导航、监视、气象、空中交通服务、雷达等有关资料;
(二)飞行人员的技术、训练、检查记录,飞行经历时间;
(三)航空卫生工作记录,飞行人员体检记录和登记表、门诊记录、飞行前体检记录和出勤健康证明书;
(四)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适航证书、无线电台执照、履历、有关维护工具和维护记录;
(五)为航空器加注各种油料、气体等的车辆、设备以及有关化验记录和样品;
(六)航空器使用的地面电源和气源设备;
(七)为航空器除、防冰的设备以及除冰液化验的记录和样品;
(八)旅客货物舱单、载重平衡表、货物监装记录、货物收运存放记录、危险品运输相关文件、旅客名单和舱位图;
(九)旅客、行李安全检查记录,货物邮件安全检查记录,监控记录,航空器监护和交接记录;
(十)有关影像资料;
(十一)其他需要封存的文件、工具和设备。
应当封存但不能停用的工具和设备,应当通过拍照、记录等方法详细记录其工作状态。
封存资料的单位应当指定封存负责人,封存负责人应当记录封存时间并签名。
所有封存的文件、样品、工具、设备、影像和技术资料等未经调查组批准,不得启封。
第二十七条 事发现场的保护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民用机场及其邻近区域内发生的事件,现场保护工作按照《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执行;其他区域发生的事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执行;
(二)参与救援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保护事发现场,维护秩序,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防止哄抢、盗窃和破坏。救援工作结束后,救援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得再进入现场,防止事发现场被破坏;
(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随意移动事发航空器或者航空器残骸及其散落物品。航空器坠落在铁路、公路或者跑道上或者为抢救伤员、防火灭火等需要移动航空器残骸或者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出标记,绘制现场简图,进行书面记录、拍照和录像,妥善保护现场痕迹和物证;
(四)先期到达现场的调查先遣人员对现场各种易失证据,包括物体、液体、冰、资料、痕迹等,及时拍照、采样、收集,并做书面记录;
(五)幸存的机组人员应当保持驾驶舱操纵手柄、电门、仪表等设备处于原始状态,并在救援人员到达之前尽其可能保护事发现场;
(六)救援人员到达后,由现场的组织单位负责保护现场和驾驶舱的原始状态。除因抢救工作需要,任何人不得进入驾驶舱,严禁扳动操纵手柄、电门、改变仪表读数和无线电频率等破坏驾驶舱原始状态的行为。在现场保护工作中,现场组织负责人应当派专人监护驾驶舱,直至向调查组移交;
(七)现场救援负责人怀疑现场有放射性物质、易燃易爆物品、腐蚀性液体、有害气体、有害生物制品、有毒物质等危险品或者接到有关怀疑情况报告的,应当设置专门警戒,注意安全防护,并及时安排专业人员给予确认和处理;
(八)参与救援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避免对事发现场周边环境造成损害。
第二十八条 调查组到达事发现场后,按照下列规定管理事发现场:
(一)接管现场并听取负责现场保护和救援工作的单位的详细汇报;
(二)负责现场和事发航空器或者残骸的监管工作。未经调查组同意,任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现场;未经调查组组长同意,不得解除对现场和事发航空器的监管;
(三)进入事发现场工作的人员应当服从调查组的管理,不得随意进入航空器驾驶舱、改变航空器、残骸、散落物品的位置及原始状态。拆卸、分解航空器部件、液体取样等工作应当事先拍照或者记录其原始状态并在调查组成员的监督下进行;
(四)调查组组长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并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1.对事发现场的有毒物品、放射性物质及传染病源等危险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对现场人员和周围居民造成危害;
2.采取相应的防溢和防火措施,防止现场可燃液体溢出或者失火;
3.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航空器残骸颗粒、粉尘或者烟雾对现场人员造成危害;
4.组织专业人员将现场的高压容器、电瓶等移至安全地带进行处理。处理前应当测量和记录有关数据,并记录其散落位置和状态等情况;
5.及时加固或者清理处于不稳定状态的残骸及其他物体,防止倒塌造成伤害或者破坏;
6.采取设立警戒线等安全防护措施,隔离事发现场的危险地带;
7.在事发现场配备急救药品和医疗器材。
第二十九条 调查组到达现场后,应当立即开展现场调查工作并查明下列有关情况:
(一)事发现场勘查;
(二)航空器或者残骸;
(三)飞行过程;
(四)机组和其他机上人员;
(五)空中交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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