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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4-22 20:34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中国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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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网站4月19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3号)显示,经广东证监局立案调查、审理,现已查明,当事人曹志亚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之前买卖“海航基础”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曹志亚处以4万元罚款。

中国经济网查询发现,曹志亚,男,1988年出生,籍贯江苏,毕业于天津财经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2010年加入海航,历任海航集团有限公司证券业务部业务总监,海航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业务经理等职。

曹志亚2018年2月13日浙江海越股份有限公司同意聘任曹志亚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同年曹志亚辞任董秘。

《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以下为处罚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3号

当事人:曹志亚,男,1988年5月出生,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曹志亚内幕交易“海航基础”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曹志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6年初起,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基础)开始参与海南铁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铁路,原名海南高速铁路有限公司)混改事项。后因混改事项产生重大变化,海航基础于2017年8月形成新的立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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