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需要注意:根据CCAR-21-R4第 21.409条“出口适航证的颁发”,中国出口适航证的颁发的条件之一是要求局方确认民用航空器符合进口国的特殊要求。然而,根据国际民航组织适航专家组(AIRP)和航空器跨境转移工作组(XBT-TF)关于“修订出口适航批准指导文件”的提案,对即将出版的 Doc 9760《适航手册》(第4版)第6章附篇C中的出口适航证(样例)进行了修订。此次修订将取消由出口国核实进口国特殊要求的提法,只要求符合出口国的适航要求,旨在减少出口国当局的重复检查工作和不必要的负担。
持续适航
附件 8 第 II 部分第 4 章“持续适航”中给出了设计国、制造国、登记国和所有缔约国所需遵守的持续适航责任。中国民航规章 CCAR-21-R4给出持续适航文件的要求,并规定可被那些被要求符合它的任何人员或者单位获得,同时在咨询通告 AC-91-11R1《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文件》中对航空器的制造厂家如何编制和管理持续适航文件提供指导。因持续适航工作与适航和运行紧密相关,且在国际间航空器跨境转移活动中越加复杂,更需要对登记国和运营人所在国的责任进行准确判定。
安全管理
附件 8 在第 101 次修订中要求负责航空器型号设计和制造机构自 2013年 11月 14日起实施安全管理体系,在其后的第 105-A次修订中支持自 2016年 11月 10日起将安全管理体系适用范围扩大到发动机和螺旋桨型号设计和制造机构。同时,附件 19第 3 章“国家的安全管理职责”中也规定,“各国必须要求在其管辖之下的附件 8 中规定的负责航空器、发动机或螺旋桨型号设计和/或制造机构实施安全管理体系”。考虑到各缔约国、国际组织及各利益相关方的实际情况,附件 19对该要求给出了 3 年过渡期,定于 2019 年 11 月 7 日起适用。
尽管上述规定尚未纳入2017年颁发的 CCAR-21-R4中,但中国民航于2018年2月颁发《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CCAR-398),要求“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并运行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且指出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了航空产品型号设计或者制造单位。近期,民航局航空器审定司将颁发咨询通告 AC-398-AA-2018-01《民用航空产品设计制造单位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指南》。可见,中国为遵守和实施相关标准,已启动对型号设计和制造机构实施安全管理体系的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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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第12版)主要修订
因附件8 即将整体换版,于2018 年11 月8 日起适用。本研究对换版后的附件 8第 II部分“合格审定程序和持续适航”各分章涉及的主要修订进行梳理,从而了解国际民航组织适航标准的修订方向。
针对第 1章“型号合格审定”,新增第 1.5节“型号合格证的暂停”、第 1.6节“型号合格证的吊销”和第 1.7节“型号合格证的转让”。修订澄清了在原始型号合格证被设计国暂停或吊销的情况下,设计国在持续适航方面对登记国和制造国的责任;明确了设计国在转让型号合格证给同一国家内的新持有人或在另一个缔约国管辖之下的新持有人时,有通知各缔约国的责任。
针对第 2章“制造”,修订了制造国在设计国暂停或吊销航空器型号合格证时所应采取的行动。如:当制造国非设计国,在设计国吊销航空器的型号合格证时将终止制造批准。
针对第 3章“适航证”,新增了被遗弃航空器和其他未符合相关要求的航空器没有资格获得(标准)适航证。
针对第 4章“持续适航”,修订澄清了适航指令系统仅用于传送与航空器安全运行相关的强制纠正行动信息(不传送敏感的航空安保信息)。
针对第 5章“安全管理”,将经批准的维修机构的安全管理要求从附件6移至附件8。
新增第 6章“维修机构的审批”,将关于批准的维修机构的审批要求从附件 6第 I部分(第 8.7章)移到附件8第 II部分(新增第 6章),明确登记国是负责审批维修机构的国家。
需要指出的是,由国际民航组织对中国进行的普遍安全监督审计计划中,中国航空器适航领域的有效实施率(EI,按照 Doc 9735 号文件《普遍安全监督审计计划持续监测手册》,有效实施率是国家安全监督能力的一种度量标准,对每一项关键要素、每一个审计领域都要进行计算或作为整体度量标准。有效实施率以百分比表示)是 87.7%,高于世界平均水平的有效实施率78.4%,但低于同期美国和荷兰96.86%和 97.24%的有效实施率。总体而言,中国在 185 个接受审计的国家中,适航领域安全监管能力位列第 81 名。针对附件8(第 12版)的修订,国际民航组织将修订普遍安全监督审计计划的持续监测做法中关于批准的维修机构、安全管理和持续适航方面的访谈问题(PQs,按照 Doc9735号文件,访谈问题在普遍安全监督审计计划中使用的主要工具,用于评估以关键要素、《国际航空公约》、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和建议措施、空中航行服务程序以及相关指导材料为基础的国家安全监督系统的有效实施水平),以评估各国的有效实施情况。
国际民航组织制定和维护着适用于各个缔约国的完整的国际通行适航最低标准,故其标准兼具广泛性和灵活性,在明确提出各缔约国必须遵守的国际适航标准底线的同时,又允许各缔约国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自由决断权。
由于国际民航组织的适航标准不能完全替代国家的法规,各国对国际适航标准理解的准确性和一致性显得尤为重要。中国民航适航规章在遵守《公约》及其附件规定的同时给出了更加完整而详细的要求,可以较好的服务于中国适航领域行政相对人。但在航空器跨境转移活动中,面对各国民航当局不同的适航法规体系和参差不齐的监管水平时,国际民航组织现行适航标准可作为国家间相互承认、平等对话的平台。因此,准确理解并合理应用国际民航组织适航标准,将更好地寻求和维护中国民航的权益。(编辑 徐丽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