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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08 18:19来源:环球低空 作者:中国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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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34号《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正式发布,《规定》加大市场开放力度,以"负面清单"形式进一步放宽了国有和非国有主体投资民航业的准入限制,

 并全面取消了通用航空和通用机场、飞机维修等业务的投资主体限制。各位跨行业投资者们还在等什么?赶快加入我们吧!

(1月12日),交通部正式发布了由交通部部长李小鹏签发的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34号《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新规将于2018年1月19日起正式实施。据民航局介绍,修订后的《规定》 进一步放宽了国有和非国有主体投资民航业准入标准(放宽三大航国有或国有控股要求、允许国有相对控股,放宽主要机场的国有股比要求,进一步放开行业内各主体之间的投资限制),鼓励、支持国内投资主体投资民用航空业,并引导、规范民航企业之间的投资行为,以促进包括通用航空业在内的民用航空业快速健康发展。尤其《规定》采取"负面清单"形式,对国内各类主体投资通用航空、通用机场、飞机维修、货运仓储、地面服务、航空食品生产销售、停车场、客货销售代理、计算机订座系统服务、航空结算及民航其他相关项目,均无投资准入限制。

无独有偶,交通部在同一天还发布了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35号号令《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对外航进一步加强运行管理。两个新规一宽一严,它们的实施,将对我国民用航空业以及其子行业通航业产生重要影响。

 

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3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内投资主体投资民用航空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鼓励、支持国内投资主体投资民用航空业,促进民用航空业快速健康发展。

国内投资主体投资民用航空业,应当有利于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有利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有利于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内投资主体投资民用航空业,应当符合国家和民航产业发展政策,有利于促进公平、有序竞争。

第三条国内投资主体投资民用航空业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国内投资主体包括国有投资主体和非国有投资主体。

国有投资主体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授权的国有资产投资机构、国有独资或者国有控股企业、其他国有经济组织。

非国有投资主体是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其他非国有经济组织和个人。

本规定所称民用航空业包括以下领域:

(一)公共航空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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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交通部发布《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将于1月19日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