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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3 21:34来源:中国航空网 作者:中国航空
曝光台 注意防骗 网曝天猫店富美金盛家居专营店坑蒙拐骗欺诈消费者

 


本人诉马来西亚亚洲航空(长途)有限公司的前因后果

一.基本事实

2016-11-22,亚航官微广告“感恩节大礼”,活动开始的第一天即次日,本人通过亚航官网预定了五个月后2017-04-21之D7 317、D7 6航班,由北京经吉隆坡转机至毛里求斯。本人支付全款,取得经亚航确认的机票订单,与亚航订立的合同生效。请注意此时的广告可以清晰看到“出行日期:2016年11月24日至2017年04月30日”。


2017-02-13,突然收到亚航发送的英文电子邮件,表明其原本至少应运营至4月30日的吉隆坡-毛里求斯航线自3月25日取消,消费者只有三个选项:(1)全额退款;(2)退款至亚航有效期仅有180 天的账户;(3)将航班改签至较早时间亚航尚有该航线的时刻。像相当多的国际长途旅行者一样,此时我已经预订好了所有的酒店、返程机票、做好了各种攻略,正开开心心的准备去“感受印度洋的壮阔”呢......请注意,取消航班的原因其官微写的很清楚:“公司为了进一步提高运营效率,优化航线网络架构的一部分”。


2017-02-14 本人不得已选择全额退款,2017-02-24退款已过去10 天,杳无音信,七拐八绕重要联系到客服被告知:我通过银联进行的信用卡支付在亚航看来,退款时候选择的退款至信用卡属于“填错”,只能退到储蓄卡,后才进一步发送更为复杂的退款表。并在电话中对消费者百般刁难,要求提供银行“串流码”这一我完全听不懂的词汇(本人有五年银行从业经验,后经多次询问加比对才知道亚航说的是国际汇款需要用的SWIFT)。根据AV8D网购的经验,亚航及其当时我选用的支付供应商中国银联,在技术上应该完全有能力将信用卡支付的机票款原路退回吧?而且从反洗钱的角度,这个明明应该是首选甚至唯一选择啊。如果我不主动联系客服,是不是就没有人纠正这个亚航所谓的“信用卡不是信用卡”的“错误”呢?那我的款要多少天才能退回来?


来欣赏下亚航要求提供的信息

2017-03-20 退款终于到账,此时距本人付款,亚航已经免费占用了机票款资金长达117天(4个月!),自发起退款到收到退款用了31天!更可气的是,查询账单才发现,亚航进行的分明就是一笔最普通的境内人民币转账,而并非由其总部马来西亚通过跨国转账发起,因此其对消费者要求提供的诸多材料是不适当的,其最终退款速度也是不可接受的。

 


2017-06-19 本人通过挂号信向中国民航局消费者事务中心书面投诉本事件,一周后亚航电子邮件回复本人,坚持认为其已经“提供解决办法,以减少乘客的不便”。别忘了他们的解决办法就是:退款;存到180天账户;改到这条航线仍然存在的时候。2017-07-10 在跑了五六家法院,仔细学习了“管辖权”这个知识点后,最终在涉外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履约地——北京首都国际机场的管辖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支付诉讼费。请注意PEK首都机场管辖权不在其地理位置所在的顺义法院,别问我怎么知道的。(还有种说法T1、T2归朝阳管,T3归顺义管......请懂行的指正)请注意涉外案件还不在朝阳公园那边的朝阳法院本部,而是在一个遥远的“奥运村法庭”......别问我怎么知道的。然后“奥运村法庭”现在已经不对外办公了,新立案要去“望京法庭”。最后这个是涉外,如果诉国内航空公司的话,需要在铁路法院,别问我怎么知道的。

2017-09-29 本案正式立案。

2018-03-12 取得传票、本案走入正轨,现在进入涉外送达环节,根据有关法律规订,我还要等一年看亚航能否确认收到我的诉讼文件。如果没有,我再去做“涉外公告”~

另可参考:http://n.cztv.com/news/12424480.html


廉价航空条款PK法律法规规定

估计有很多网友,包括亚航自己都拿廉价航空的条款说事儿,这里我以普通消费者的角度来斗胆分析:(条款详见:https://www.airasia.com/cn/zh/about-us/terms-and-conditions-d7.page,亚航回复本人时主要引用了10.5条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第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五)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条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满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十二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二)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提起诉讼的权利;(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五)规定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权利;(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七)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来源:飞上天的乘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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