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2-03 17:19来源:维修专家 作者:中国航空
1)航空器在美的完整注册记录(如有)
2)当前持有的,由FAA颁发的标准适航证如适用: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部件、设备的历史维修记录、飞行记录本(履历本),或其它等效信息包括:
a)由飞机强制性寿命限制所决定的起降及加压循环数
b)以前进行维修所依据的维修方案,包括已完成和今后的检查情况。
c)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或设备中所有时控件的飞行时间(时控件的原始适航标签应包含在维修记录中)任何有翻修期限要求的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或设备中部件的飞行时间
d)主要结构部件(如机翼,尾翼、直升机旋翼或传动部件等)改变的详细记录,以及拆换件记录
e)重大结构修理(包括自然损伤)的相关细节
3)所有必需的标记标语牌,必须使用中文或双语
1.干租:
干租航空器的出租人必须是加入国际民航组织的原航空器注册国的法人。
2.湿租:
湿租航空器的出租人必须是经批准的航空运营人或已建立等同或类似于CCAR-121法规管理体系的国际民航组织成员国已批准的商业航空运营人。湿租的航空器的注册国应当是批准出租人的民航当局所在国。
3.出租的航空器:
经过民航总局适航审定部门经过型号审定,并获得型号合格证或型号认可证(包括补充型号合格证)
装于航空器上的设备也应当获得民航总局适航审定部门批准或认可。
租赁使用过的航空器应当具有符合其主管民航当局有关法规要求的使用和维修记录,并且符合下列限制:
(1)航空器没有经过破坏性试验飞行;
(2)航空器没有发生过造成重大损伤的飞行事故;
(3)航空器没有经过长期的非控制停放;
(4)航空器没有非航空营运人营运的历史;
4.国籍登记
干租航空器应当具备符合国际民航组织公约规定的国籍登记。如向民航总局申请中国的国籍登记,应当在原注册国注销其国籍登记。
5.适航证
在中国进行国籍登记的干租航空器应当具有民航总局颁发的标准适航证;没有在中国注册的干租航空器应当具有其注册国颁发的符合国际民航组织公约要求的标准适航证,并获得民航总局颁发的外国航空器适航证认可书。
承租人应当承担航空器的适航性和符合相关规章有关运行要求的责任。
6.无线电台执照